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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意义与重要性,劳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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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的意义与重要性,劳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

一般是指以劳动法命名的法律比如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我国,《劳动法》经过了两次修改,第一次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二、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

所谓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就是指研究劳动关系及其制度运行的学科,是一个由学科队伍,学科成果,课程体系等组成的一个体系。比如大学法学院开设的劳动法学课程。

此概念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不是我们这里研究的,大家了解即可。

三、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法:

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广义的劳动法。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等等。

劳动法的意义与重要性,劳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的特征

所谓劳动法的特征就是指劳动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相比较独有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大特征:

一、公法与私法兼容:

私法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劳动关系首先表现的是两个私主体之间的劳动力使用与报酬交换的关系,是基于的意思自治行为的民事活动。

私法是劳动法的基础,是国家公法干预的前提。私法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劳动规章制度等。公法主要表现为:劳动基准、劳动行政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

公私法兼容是指公私法规范有机结合在一起,实现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和谐的目的。

二、劳动自由与劳动基准相结合:

劳动自由是劳动权的核心,没有劳动的自由就谈不上劳动权。劳动自由首先在法律上表现为平等权,平等缔约,平等变更劳动合同,平等地解除。劳动过程中不受暴力威胁或者禁锢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劳动和强迫劳动。

劳动基准具有强制性、保底性特征,其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劳动基准的功能除了防止不法行为,还在于引导用人单位遵守法律。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

实体法一般是设定和规范权利义务的部分,程序法是保障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性的部分。由于劳动法强调实际履行、劳动契约的人身属性,因此既重视合同权利的救济,更注重权利侵害的预防,因此要保证权利的及时实现,就应将实现的程序与权利的内容紧密结合起来。比如产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维权。

劳动法的意义与重要性,劳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结语

上面介绍了一些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属于一些理论知识,对于专业学法的同学来说属于基本常识,对于不了解法律的人来说可能略显晦涩,大家做以了解。

最主要的三部劳动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内容在后面的文章里都会给大家一一说到。

2、劳动法的意义与重要性

劳动法的意义与重要性

劳动法伟大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劳动法》充满了市场经济的基因与活力

《劳动法》是在中央1992年提出、1993年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决策的背景下,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打破制约市场经济体制的瓶颈,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应运而生的。《劳动法》打破了企业的所有制界限,确立了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原则,建立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为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打开了通行的闸门。《劳动法》以划定基本劳动标准条件为法律底线,所有企业统一执行。以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调整劳动关系,所有企业统一遵循。建立一体化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确立了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统一的劳动制度规则,确定了法定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劳动关系调控原则。《劳动法》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遵循了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了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呈现了鲜明的市场特色,这也是《劳动法》的生命力所在。《劳动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制度活力。

二、《劳动法》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和谐

市场化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特性决定,绝对市场化绝对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化。资本主义国家为维护其根本利益,也不得不通过劳动立法对极度失衡的劳动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和矫正,劳动立法向劳动者倾斜是其自然的选择。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我国劳动立法严重缺失,既没有最低工资规定,也没有最高工时限制。既没有劳动合同规范,也没有社会保险制度。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可以为所欲为,一方面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劳动关系走向极端化,跳楼、罢工、伤害投资者和管理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职工、国家、社会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为代价,资本与劳动两大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不可偏废,否则企业发展无从谈起,甚至生存都是问题。《劳动法》开宗明义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基本宗旨,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正是《劳动法》的向劳动者“倾斜”,以及其确定的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既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又符合中国发展的国情,才维持了“强资本、弱劳动”前提下倾斜性的劳动关系相对平衡稳定,才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充满利益冲突的劳资双方相对和平和谐,才保证了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企业绩效的相对持续向好。《劳动法》为劳动者依法主张和维护权益,企业依法规范和管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三、《劳动法》促进了劳动法治的建设与完善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劳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并不是说在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劳动法,早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出台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劳动法规是大量的,因为当时的劳动关系是市场化的。由于后来我国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行政化,劳动立法相应停顿,劳动基本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1994年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急需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法》作为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应运而生。

《劳动法》之所以原则,正因为其是劳动基本法。《劳动法》作为基本法,旨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其确立了向劳动者倾斜的基本原则,所有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统一适用的原则。确立了自主招工自由择业,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民主审议,及时调整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了工时、工资、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法定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原则、制度需要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加以细化和完善,也为后来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奠定了基础,保持协调统一。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政处罚,为执法机关依法审理、强制执行,即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提供了遵循和依据,实现了劳动关系法治化。《劳动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适应其需要的《劳动法》当然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有许多的问题期待探索、研究。《劳动法》的立法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妥协的过程,无论从认识上还是立场上都会有许多的分歧等待协调、弥合。因此,1994年的《劳动法》不可能尽善尽美,《劳动法》当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劳动法》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尚需进行深入思考。《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基准法、集体协商法、企业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待尽快制定出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劳动监察亟待加强,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制度亟待改革……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法制化,以《劳动法》为基本法的劳动法律法规必须不断发展完善,这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需要,是经济顺利转型、企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让劳动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和管理者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积极地推动着,充满信心地期待着。

劳动法的意义与重要性

劳动法未来的发展趋势

纵观世界及我国的劳动法的历史发展状况,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无疑是劳动法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当今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借此机会我们不仅要发展经济,还应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要想探究未来我国劳动立法的趋势,首先必须对我国现行劳动法进行审视,通过观察劳动法的实际运行,发现劳动法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在客观的基础上为我国劳动法的发展建言献策。

我国劳动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层次低,大量立法为法规、规章。这使得劳动法多而复杂,容易引发立体冲突,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

(2)有立法无执法。我国劳动法有很多利于劳动者的法规,但劳动者却无从享受权利。一方面这反应了人们法制意识的薄弱。另一方面,这也与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严格执法有密切关系。

(3)许多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劳动者权利在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四,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也存在某些不当,不应只以劳动者作为保护对象。阴劳动法在属性上具有行政法的特性,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免受不当行政干预亦是同等重要的。

在正确分析我国劳动法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的基础上,今后我国劳动立法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们要提高劳动法的立法等级,尽可能以法律、法规形式取代规章、规定,以规范劳动立法,避免立法上的冲突。

(2)为了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有必要督促劳动行政部门提高劳动执法效率、依法扩大劳动执法范围。做好劳动监察、劳动安全监督、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工作,不仅消极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力,更要积极地为劳动者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3)今后的立法要进一步扩大劳动者的权力,只有保证了广大劳动者的权力,才能使劳动者才能更好的尽自己劳动的责任。

学习劳动法的意义

作为法学的学习者,我们有必要有责任对各个法律的历史做到大概的了解以及初步的认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进一步更好的完善我国的法律建设,是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潜在要求。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中不可欠缺的一部分,我们当然有必要去学习了解其历史。

在对劳动法历史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劳动法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挫折。只有认识到这一点,认识到问题的所在,问题的原因,我们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在总结劳动法形成的过程及发展所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更好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劳动法,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以此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体系,劳动法的立法是否合理完善、执法是否有效可行、司法是否及时公正,都直接决定了社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以及是否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建立健全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有效调整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是劳动法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所需要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承担的历史使命。

劳动法的意义与重要性

劳动法伟大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劳动法》充满了市场经济的基因与活力

《劳动法》是在中央1992年提出、1993年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决策的背景下,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打破制约市场经济体制的瓶颈,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应运而生的。《劳动法》打破了企业的所有制界限,确立了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原则,建立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为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打开了通行的闸门。《劳动法》以划定基本劳动标准条件为法律底线,所有企业统一执行。以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调整劳动关系,所有企业统一遵循。建立一体化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确立了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统一的劳动制度规则,确定了法定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劳动关系调控原则。《劳动法》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遵循了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了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呈现了鲜明的市场特色,这也是《劳动法》的生命力所在。《劳动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制度活力。

二、《劳动法》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和谐

市场化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动”的特性决定,绝对市场化绝对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化。资本主义国家为维护其根本利益,也不得不通过劳动立法对极度失衡的劳动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和矫正,劳动立法向劳动者倾斜是其自然的选择。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我国劳动立法严重缺失,既没有最低工资规定,也没有最高工时限制。既没有劳动合同规范,也没有社会保险制度。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可以为所欲为,一方面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劳动关系走向极端化,跳楼、罢工、伤害投资者和管理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职工、国家、社会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为代价,资本与劳动两大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不可偏废,否则企业发展无从谈起,甚至生存都是问题。《劳动法》开宗明义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基本宗旨,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程序,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倡导正确的用工理念,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正是《劳动法》的向劳动者“倾斜”,以及其确定的劳动标准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则既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又符合中国发展的国情,才维持了“强资本、弱劳动”前提下倾斜性的劳动关系相对平衡稳定,才使得市场经济条件下充满利益冲突的劳资双方相对和平和谐,才保证了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企业绩效的相对持续向好。《劳动法》为劳动者依法主张和维护权益,企业依法规范和管理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三、《劳动法》促进了劳动法治的建设与完善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劳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并不是说在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劳动法,早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出台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劳动法规是大量的,因为当时的劳动关系是市场化的。由于后来我国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行政化,劳动立法相应停顿,劳动基本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1994年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急需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法》作为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应运而生。

《劳动法》之所以原则,正因为其是劳动基本法。《劳动法》作为基本法,旨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其确立了向劳动者倾斜的基本原则,所有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统一适用的原则。确立了自主招工自由择业,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民主审议,及时调整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了工时、工资、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法定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等。这些原则、制度需要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加以细化和完善,也为后来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奠定了基础,保持协调统一。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政处罚,为执法机关依法审理、强制执行,即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提供了遵循和依据,实现了劳动关系法治化。《劳动法》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适应其需要的《劳动法》当然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有许多的问题期待探索、研究。《劳动法》的立法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妥协的过程,无论从认识上还是立场上都会有许多的分歧等待协调、弥合。因此,1994年的《劳动法》不可能尽善尽美,《劳动法》当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劳动法》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尚需进行深入思考。《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基准法、集体协商法、企业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待尽快制定出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劳动监察亟待加强,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制度亟待改革……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法制化,以《劳动法》为基本法的劳动法律法规必须不断发展完善,这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需要,是经济顺利转型、企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让劳动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和管理者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积极地推动着,充满信心地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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