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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办费报销稽查及审核要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在稽查及审核过程中主要是审核:筹建期与正式经营期(试营业)的界定,以区分计入开办期和正式经营的费用以及不应当计入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前提必须是因企业经营活动需要的,对开办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单据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
2. 开办费报销稽查及审核的主要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
(2)印花税(可能还会发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咨询费、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能计入开办费用: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并符合资本化条件)。
3. 开办费税前扣除稽查认定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长期待摊费用计税基础的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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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22-12-12 00:5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