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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赵春艳 综合
中国的法治发展史漫长且特点鲜明,从尧舜时期到清朝的刑法,历史演进的过程,也是我国从人治、德治到法治的社会发展过程。
中国的法治发展史漫长且特点鲜明,从尧舜时期的“象刑”、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周朝的《吕刑》,到汉、隋、唐、宋、明、清的刑法,或轻或重,时起时伏,构成了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之下有刑法无宪法的独特法律体系,也展现了我国从人治、德治到法治的社会发展过程。
人治:强权专制
政治文化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而封建社会最根本特征是人治。
所谓“人治”,即掌权者个人“言出法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国家的前途命运、人民的生死荣辱,全部系于统治者的股掌之间,它彰显的是个人的智慧和情感,而湮没的却是大众的理性和权利。
我国封建社会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直接导致人们对地主、对专制的依赖性极强,催生出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在拥有强大且集中的权力的统治者面前,被统治者们更倾向于选择依附而成为忠实的“臣民”,从而形成了一套以宗法制为根基,以家庭伦理为本位,以官僚制为骨架,以皇权至上为核心的政治基本框架的封建专制主义社会形态。
传统文化中有许多为“人治”提供理论依据的学说,儒家思想中有“为政在人”的主张。孔子认为人治是礼治与德治的派生,上层阶级特别是君王的个人表率作用与政治发展密切相关,认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主张“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的贤人政治,认为人是法的动因,如果没有人的执行,法将形同虚设。
道家认为“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个人能力和智谋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所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近代学者郑观应曾作解释:形而上的“道”是万物与人性之本原,是治理国事之本,是“一语已足包性命之原,而通天人之故”的原理之学,与“道”相对的是“器”是指各种派生的、有形的或具体的事物。“道”实际上是一种主观先验的思维方式,是道家认为只能为人掌握并服务于人的规律,是“人治”存在的原因。
中国的人治社会进程最为悠久,《礼记·曲礼》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给予“人治”阶层的士大夫享有法律外的特权。面对西方法制体系的冲击,民主革命家、思想家章太炎认为,与其效法西方立宪,“使民有贵族黎庶之分”,还不如“王者一人柄权于上”,可见“人治”的影响十分深远。
“人治”的制度在封建社会早期对于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积极作用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演变成对历史进步的阻碍。“人治”最大的弊端在于统治者手中掌握的巨大权力很容易因缺乏监督和约束而被滥用或失控,并毁掉整个王朝,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就在其名著《万历十五年》中详细描写了明朝万历皇帝朱翊钧如何败于制度和人治。
德治:传统封建
道德与法律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规范机制和秩序体系,“德治”与“法治”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用以管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也保持着密切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德治最早提出于西周时期,后随着儒家思想的发展而逐渐完善。《诗经》的不少诗篇通过赞颂先祖的仪型、圣王的灵光,来表达民众衷心推戴的情感,蕴含着前代圣贤以德治国的思想。“德治”的许多基本理论来源于儒家思想,其尚德传统形成于孔孟。《论语·为政》中提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鲜明地将人作为独立的道德主体,这也是孔子提出“德治”的依据。
面对春秋末期“礼崩乐坏”的现实,孔子一方面严厉谴责各种破坏和违反周礼的言行,另一方面想通过道德感化的手段来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所以,孔子不遗余力地进行道德说教,提倡“仁者爱人”要求“克己服礼”,建立一个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以此作为整个儒家思想的理论基础。孟子对孔子的“仁”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仁政”,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极力主张统治者推恩于民。
儒家的德治论并非简单化地主张使用有德行的个人来治理国家, 而是为了反对当时法家威慑主义的刑治,扼制任意立法和专擅杀戮。作为“仁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儒家提出在立法、执法实践中www.yuanjiash.com坚持“德主刑辅”的基本原则,强调要积极实施教化,先教后罚,以刑辅德,不专以刑杀立威。“明德慎罚”将道德教化与刑罚措施糅合,奠定了中国古代治国的基本理念,汉代的引经决狱,隋唐而至宋明清法律道德化因循了这一传统。
德治思想作为“周孔之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世政治家、思想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其内涵。孟子告诫政治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唐高宗初年颁布的《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宋代理学从人心的角度解释德治:“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为政,亦不是诀然全无所作为,但修德于己而人自感化”。
“德治”要求作为社会个体的官吏及行政人员必须是有德之人,提醒人们“修身”,要随时随处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同时强调在政治生活中运用道德感化和激励作用。
法治:平等公义
论及法治,时下的著述往往言必称希腊,语必出罗马,然而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原创理论中不乏现实法律的理论基础,早在2000多年前韩非子等诸法家就密集论述了法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说法,2000多年来,中国也有丰富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留下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案例。
“法治”的依据是“法制”。法家奉法为先,十分重视法律的外在形式,强调法律自治,反对考量法律之外的伦理价值,主张严格遵守法律。管仲有言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为大治。”在法家看来法治就是任法而治。
中国古代“法制”的产生不仅源于现实的社会问题,也基于对人性的客观评判。人与生俱来地具有自私自利的情欲,而德治教化不是万能的,当自私自利的情欲冲决道德规范的堤防、胡作非为、危害社会的时候,国家就必须设立刑法给予惩罚、加以防范。
管仲从人性好恶出发指出:“凡民莫不恶罚畏罪,是以人君严教以示之,明刑罚以致之。”春秋末期,子产铸刑鼎的举措结束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历史,从此中国进入了成文法时代。
春秋以前“刑不上大夫”曾经是一项天经地义的原则,但是后来受到了来自法家思想的强烈挑战。“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的平等观念固然有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背景,“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平等精神也与现代法律体系的精神内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一致。
法家还强调只有使民众首先知道和理解法律的内容,然后才能要求民众守法,《商君书》有言,“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又说“故圣人立,天下而无死刑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与当代法治精神中法律的公开性与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不谋而合。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十分接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和形式主义法治观,所不同的是二者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古代需要高度的中央集权,而现代则呼唤自由民主。
(本文根据相关史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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