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调解流程?
案件调解的流程通常如下:
1. 提交调解申请:当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或者法院递交调解申请,说明纠纷的事实、原因和要求。
2. 调解受理:调解机构或法院将接受调解申请并进行受理,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相关信息。
3. 选择调解方式与调解人:调解机构或法院会根据案件特点和当事人的意愿选择适合的调解方式(如面对面调解、书面调解等)和调解人。调解人一般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他们会负责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4. 召集调解会议:在调解人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将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会议。在会议中,调解人会帮助双方当事人明确纠纷的事实、识别问题、表达意见,并积极引导双方进行互相谅解和妥协。
5.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中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人将协助双方制定调解协议书并签署。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具有法律效力。
6. 生效与执行:调解协议书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适宜调解的案件?
以下是我的回答,适宜调解的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轻微的民事纠纷:这类案件一般涉及金额较小,双方争议不大,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家庭纠纷: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纷争,例如夫妻之间的争吵、亲子关系问题等,可以通过调解来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谐。邻里纠纷: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纷争,例如噪音扰民、公共空间使用等,可以通过调解来达成共识,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轻微的刑事案件: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例如轻微的盗窃、打架斗殴等,可以通过调解来达成谅解,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调解过程中,需要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需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调解员需要积极协调双方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三、什么是调解案件?
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一般对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适用。分为诉讼外调解和法院调解(诉讼中调解)。
(二)和解
和解指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不经法院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其特征有:
1、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2、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3、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
4、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四、北京秉正调解中心案件调解程序?
1 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 首先,当事人可以向秉正调解中心提交调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3 其次,秉正调解中心会安排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会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协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4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采用各种调解技巧,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5 最后,如果调解成功,双方会签署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北京秉正调解中心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致力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调解是一种灵活、高效、低成本的解决争议方式,可以帮助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因此,选择北京秉正调解中心进行案件调解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五、金融案件调解语录?
认真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顾虑,一方面耐心讲解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各项规则及优势,打消当事人顾虑。
另一方面建议贷款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该笔争议贷款进行适当展期,并建议企业适当缩短展期时间。
六、婚姻家庭案件调解
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旨在通过调解找到双方达成共识的途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家庭案件调解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将介绍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重要性、流程以及调解的一些注意事项。
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重要性
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是一种追求和谐解决问题的方式,相比于诉讼,调解更能减少矛盾的激化和对当事人的伤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双方常因感情纠纷、财产分配等问题而产生争议。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往往会加剧双方的矛盾,破坏原本的家庭关系。而通过调解,可以让双方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下坐下来协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另外,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可以避免过长的诉讼时间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诉讼程序常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有结果,而且律师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也是不小的负担。通过调解,可以快速解决问题,节省时间和金钱,给当事人带来更好的解决体验。
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流程
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一般由婚姻家庭问题调解机构负责受理。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调解准备:受理机构将收到申请后,会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案件情况、联系当事人等。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调解的核心环节,双方当事人需要参与其中。会议通常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调解员会主持会议并引导双方进行协商。在会议中,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达成协议:如果调解会议上双方达成共识,并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调解员会起草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协议一旦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协议:达成协议后,双方需要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注意事项
在参与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保持冷静: 婚姻家庭案件常伴随着情感纠葛,容易激发情绪。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冷静理智,避免情绪化的言语和行为,以便更好地达成协议。 主动沟通: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主动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通过积极的沟通,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推动解决方案的达成。 虚心接受: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虚心接受调解员的引导和建议。调解员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士,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在解决纠纷时能提供有益的建议。 维护隐私: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家庭内部问题,双方应共同维护好自己的隐私。调解员和调解机构也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将调解过程公之于众。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婚姻家庭案件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和谐、高效的解决途径。作为广大市民,我们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七、不适用民事调解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适合民事调解: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的还债程序的案件;
(2) 严重违法以及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严厉制裁的民事、经济案件;
(3) 确认之诉案件,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
(4)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5) 以票据、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6)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等;
(7) 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8)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方式的结案的其他案件。
八、怎么查询自己的调解案件?
1.首先,需要前往当事人所在的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查询。
2.准备好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或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便查询时进行身份验证。
3.向窗口提交查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交纳相应的费用。
4.等待工作人员查询相关记录,如有需要,还可以索取相关文书。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的具体查询流程一般会有所不同,具体操作前可以咨询当地的法院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确认。
扩展补充:除了前往法院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查询外,有些地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方法可以上当地法院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官网查询。另外的话,在查询时需要保护好自身的权益,避免信息外泄或被他人滥用。如果发现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进行申诉或投诉
九、哪些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十、行政案件调解的条件?
一、行政诉讼法中哪些适用调解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
2、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文中提到的案件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情况,所以当地法院对此案以庭外调解的方式结案,显然是错误的。
二、行政调解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受到法的理念与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其内容包括: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自愿;二是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自愿;三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程序中不能介入任何强权的因素,必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
3、效益原则。设立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其解决纠纷具有高效益的优点。因此,在行政调解中,必须避免调而不解等“和稀泥”现象的产生。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