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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工资可以同时享受吗,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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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在这里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的基本的工资待遇,则一般发放生育津贴,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的公司基本工资待遇,则单位应当补助差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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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建议大家上班一定要要求公司给予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在自己遇到受伤、住院的情况下能够减轻自己所承担的压力。

如果自己的经济宽裕,建议大家再购买一些商业的医疗保险或者意外险,那样自己所承担的经济压力就会更少更小。

2、生育津贴和工资可以同时享受吗: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冲突的,是无法同时领取的。生育津贴和工资原则上是冲突的,无法同时享受。所以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标准的职工是需要知道的,生育津贴和工资是不一样的。职员在享受产假的期间,企业单位是不会另外发放工资的。

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加入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原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根据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在生育期间是可以得到生育津贴的,津贴额度是由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的较高一方面决定的。

总的来说,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冲突的,职工只能领取的其中一种。如果生育津贴少于本人基本工资待遇,则企业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与上班工资能否兼得?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不统一。有的支持生育津贴,有的支持兼得,或条件性地支持兼得。

深圳:只享受生育津贴

沪02民终838号判决书:张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而且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从公司领取了产假工资,公司向张某实际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与产假前工资相比不存在差额,故张某要求凯誉公司支付生育津贴补差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张某认为其在产假期间所收到的钱款并非生育津贴补差,因其在产假期间继续工作,故除生育津贴补差之外还应得到一份正常工资,该项理由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合同约定,更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一般不可兼得,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除外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16.停工留薪期内,产假期间内劳动者继续上班,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作期间相应的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是否支持?

劳动者享受提供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

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适用上述规定,而是降低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般支持兼得。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比如一个孕妇参保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工资是5000元,按照目前最普遍的单胎、晚育、独生子女,剖腹。也就是在产假中,可以享受5000/30×140天=23333元的生育津贴。

虽然是因为生育而休假没有工作,但是同样享受到了工作时期的工资待遇。“这笔钱不是单位给的,而是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

缴纳生育保险的,又社保发生育津贴,单位不用再另行发放工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相关待遇。

二、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冲突的,是无法同时领取的。生育津贴和工资原则上是冲突的,无法同时享受。所以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标准的职工是需要知道的,生育津贴和工资是不一样的。职员在享受产假的期间,企业单位是不会另外发放工资的。

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加入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原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根据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在生育期间是可以得到生育津贴的,津贴额度是由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的较高一方面决定的。

总的来说,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冲突的,职工只能领取的其中一种。如果生育津贴少于本人基本工资待遇,则企业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与上班工资能否兼得?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不统一。有的支持生育津贴,有的支持兼得,或条件性地支持兼得。

深圳:只享受生育津贴

沪02民终838号判决书:张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而且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从公司领取了产假工资,公司向张某实际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与产假前工资相比不存在差额,故张某要求凯誉公司支付生育津贴补差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张某认为其在产假期间所收到的钱款并非生育津贴补差,因其在产假期间继续工作,故除生育津贴补差之外还应得到一份正常工资,该项理由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合同约定,更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一般不可兼得,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除外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16.停工留薪期内,产假期间内劳动者继续上班,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作期间相应的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是否支持?

劳动者享受提供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

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适用上述规定,而是降低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般支持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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