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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帮助,2012年的民事诉讼2020年被执行了,自己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我该怎么办?

网友提问:

请求帮助,2012年的民事诉讼2020年被执行了,自己莫名其妙成了担保人,我该怎么办?

优质回答:

按照问题的表述,2012年民事诉讼阶段尚不是担保人,而在2020年案件执行时成了担保人,个人理解这很可能涉及“执行担保”了。也就是说,问题中的当事人在案件执行阶段以担保人身份参与该案处理了,达成了相关协议等。该案历时时间较长,存在暂缓执行期的可能较大,而暂缓执行期的存在说明本案很可能涉及到了“执行担保”,这也从侧面作证了“执行担保”的存在。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执行担保”。


关于执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231条作了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具体为第470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471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民事诉讼中确立的执行担保制度,是被执行人一方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和人民法院同意,而对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的一项制度。如果该期限届满,被执行人还不履行义务的,担保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执行担保兼具有公法和私法上的属性,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担保物或者提供人保的担保人予以执行,而无需另行通过诉讼途径经法院审理后才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人自己或者由他人提供物保的,执行法院可以对担保财产直接执行;由他人提供人保的,应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当然,此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应当以其在担保时明确表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部分为限,没明确表示的,应当以提供担保时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部分为限。

(以上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其他网友观点

能不能说清楚些。

2012年的民事诉讼,2020年才开始执行担保人怎么看都不合理。

2012年第一审结束,2013年上诉也应该结束。哪怕再审的话,也该在2014年彻底结束了。2015年开始强制执行,不会拖延到2020年才执行担保人。

其次,你也没说清楚是什么担保。

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你就会被原告提出强制执行。

如果你是一般保证的话,2015年开始进入执行,到是可以要求法院先针对被告人本身财产、抵押物权进行处置变现,债权差额则在你的保证担保额度内履行责任。

可是?

什么复杂的案子,要5年时间才将上述资产处置干净,最后执行你这个担保人?

至于什么突然将你列为担保人,是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哪怕缺席判决,法院2012年一审的时候就会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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