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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牢狱有多少潜规则?

网友提问:

古代牢狱有多少潜规则?

优质回答:

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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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最贪婪的,永远都没法满足。有人地方除了江湖,剩下的就是阶级。监狱最早在国家出现的时候就有了。

到了汉唐的时候,监狱其实很残酷了。有的人犯了错,宁愿自杀也不愿意坐牢。而到了清朝末年,更加混乱,甚至是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欺压、虐待是再常有不过的事情。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何况于人。

清代监狱的潜规则,有一个重要的参考资料,那就是清朝文学家方苞写的《狱中杂记》。

方苞,清朝进士,文学家,安徽桐城人。四十三岁时候因为文字狱被牵连入狱,后免罪,康熙召其直南书房。出狱后,他把在狱中的所历所闻、巨细不遗的记录下来成《狱中杂记》一文。在文中,可以看到清朝监狱的各种真实、奇怪的黑暗现象,潜规则。

一、瘟疫盛行的监房

由于监狱犯人众多,监房狭小,光线不足,无窗通风。平均每个监房要关押两百多犯人,大小便都在房间里,和吃饭喝水的气味混在一道。寒冬之时,没钱的犯人要睡在地上,等到春气一动,没有不发病的。整个晚上,活人和死人就头靠头脚对脚地睡着,没法闪躲,造成瘟疫传染。天时正常时,每天要死三四个,最多时一天要死十几个。犯人死了,由墙洞里拖出去草草埋掉。

但有一个奇怪的现象是那些大盗累犯,或杀人要犯,由于气质强悍体质旺盛,反倒被传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二;死掉的,大都是些案子轻的、不该死罪的犯人。

二、死刑犯的不同“死法”

凡判死刑的,一经判决执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门外,派同党进去索讨财物,叫做“斯罗”。对有钱的犯人,找他的家人讲条件;对没钱的犯人,当面直接讲条件。如果判的是剐刑,给钱就便先刺心,一次就死;不给的话,四肢解完,心还没死。如果判的是绞刑,给钱一次就断气;不给的话,绞三次以后还要加用别的刑具才能死。

只有判的是杀头,才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但是仍可以扣留脑袋进行敲诈。因此,有钱的死刑犯为求死的痛快点,只能贿赂几十百两银子,没钱的也会卖尽所有以贿赂;只有穷得绝对拿不出钱的,才听之凭之,受尽千般痛苦而死。

三、神通广大的刑部官员

刑部里的官员家里都收藏着假印章,往往对公文偷偷动手脚,增减紧要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来的。《狱中杂记》文中甚至还记载了一个刑部官员为人脱死罪的真实案例:有某姓兄弟俩因把持公仓入狱,依法应该立时处决,刑部一官员对他们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弄活你们。”问其什么办法,这官员说:“只须另具奏本,判词不必更改,只把案末的两个人换成你们的名字,等到封奏时候,抽出真的,换上此奏,就搞定。”

有个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杀人案,最后都因刑部官员对公文偷偷做手脚而免死,碰上大赦而大摇大摆出狱,歌照唱舞照跳,逍遥自在。可见那些贪赃枉法的清朝刑部、典狱官员的无耻和恶毒。

四、有钱取保,无钱等死

清朝的监狱只要有钱,甚至是比外面还要快活。如果和狱卒关系比较好,可以把女人接过来在狱中同住,甚至有的监狱发生了卖淫的事情。

新的犯人进来后,不仅要贿赂狱卒,还要贿赂里面的“龙头”。龙头就是监狱里面资格最老的人,一般是终身监禁者。时间久了,犯人甚至会产生一种“此间乐,不思蜀”的感情。

清朝山西监狱,里面的女囚犯出狱时竟然怀孕。在扬州监狱中,有的囚犯在牢狱里面迎娶女囚犯,甚至是给狱友、狱卒、县太爷发去请帖。这些只不过是最底层人员,上层也同样混乱。

清朝一个县长的儿子看上了女犯人,因为垂涎她的美色,故意降低判罚。女犯人刚出狱,就被县太爷的儿子抬着花轿接到了府上。这些是有记载的,没记载的又不知几何了。

有钱的犯人,都尽其所有出钱取保;没钱取保的,要想解下手铐脚镣,搬到好点的板屋里去住的,也要交几十两银子。至于那又穷又无依无靠的,就手铐脚镣毫不客气,只能等死。同案一起进监狱的,情节重的有钱能取保在外,情节轻的、没罪的,却受尽痛苦折磨;往往再加上一肚子冤气,生了病无钱治,只剩死路一条。

方苞因为名气大,有人为其暗中出钱上下打点,再加上康熙知其有才,才得以活着出狱。 方苞在出狱后写出他受难时的种种见闻,各种潜规则,三百年后的我们才能对古代监狱的黑暗有所了解,也让我们不禁感慨古代黑牢的残酷和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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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又叫贞节,是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封建道德。它是男权社会迫害女性的精神工具,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却必须严守贞操,甚至以身殉节。在古代男权社会中,贞节观念好似勒在古代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绳索。 它既是对女性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陋习在观念上的表现。因此,古代的女人宁愿饿死,也不愿失去贞操。然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为女囚,便等于从此失去了贞操。 在古代社会,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奸淫则更是家常便饭。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行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既然成了罪犯,难道还想守住贞节吗?”这里写的虽然是阴间地狱,但说的却是阳间牢狱里的实情。    在衙门的黑牢狱中,苦难最为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古代对妇女的贞节非常重视。监狱之中男女混杂,肮脏黑暗,这是人所共知的。 女犯一旦被关进监狱,就很难逃脱这种厄运了。    清代对女犯,一般都交由衙门里的官媒婆看管。凡是初到的女犯,总是先饿上两天,再捱上几顿打,晚上也不准睡。如果不服的,便会被吊起来。    至于做贼的女犯,更是与众不同,白天拴在床腿上,让她看马桶,闻臭气;等到了晚上,还要将她捆在一扇板门上,要动不能动,搁在一间空屋子里,直到天明才放出来。当然,这些都还是轻的;一旦女犯被衙门里的书办、衙役们看上,那时除一死,竟没法保得清白。    明清法律都明文规定,奸淫女犯的,要处以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要处绞刑。但事实上,这往往是一纸空文。那些书办、衙役干脆把官媒婆处当作是免费的妓院,遇到标致一点的女犯,更是个个都要前来领教,张三才去,李四又来,甚至昼夜不绝,或者干脆弄到外面去恣意取乐。    而那些被关押的女犯,不是犯死罪,就是犯的奸罪,到了这个地方,也就不得不从。所以女犯失身破节,成了理所当然的事。但其中也有少数真正节烈不肯失身的,触怒了衙役官媒婆,便往往招来残酷的毒打和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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