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法院判储户承担60 %损失,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优质回答:不管是投资理财和其他业务,钱是在银行内发生了业务这项交易,公章和票据真伪,存款人无法律规定有权甄别,银行的招牌是真是假也只能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城市的广告管理部门去管理!老百姓无权鉴别,所以法院这样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
在你的地盘里有其它业务存在,如果无利益,绝对会驱赶出去的,既然有利益也得担责任风险,如果银行举不出来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应担全责。身穿工作服却骗人买保险,明显是渎职,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储户没有责任!银行应负全责。至于银行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处理应是银行自身内部的事情。若工作人员挪用,应由银行报案追究法律责任。
自己把自己的钱转入私人账户,你为什么要银行担责?我不是银行的,也不是法院的,就事论事。我查了判决书,马玉芹把他的钱分五次,转入了张璐妈妈的私人账户,让张璐代买理财产品。 这些钱转了,你要是给银行的话,银行起码要给你一个盖了章的凭据,但是它什么都没有,还把自己的网银卡,绑在了张璐的手机里。
银行的工作人员诈骗马玉芹,办理这个理财产品,本身就有很大的漏洞。 一个农民哪里知道银行里边那么多的弯弯绕绕?挖那么大一个坑,让人家跳! 唉! 我们中国的银行真的不够让人放心呀!
合同主体是银行,职员也是代表银行,所以银行应该负全部责任,至于挪用公款的工作人员应该由银行去警察局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审理的时候,需要确定该员工办理的业务是否属于银行业务,办理地点是否属于银行规定的业务办理地点!如果都不属于,则银行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乃至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应负全责,只要是银行职员办理的业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不要搞霸王条款,银行职员在工作中失误多付了客户的现金,如不退还,就是客户的责任。如客户存款或取赖,银行少给了客户的款,银行就来个离柜不认。
银行就是在推卸责任。打个比方,你去饭店吃饭,你怎么知道服务员端上来的菜是厨师炒的,还是服务员从别家店带来的?难道要在饭菜上打上标记?既然是饭店,那么提供的饭店营业范围的餐食都应默认是饭店的,除非店员明确告知。
同样,在银行内部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范围内的服务都默认是银行提供的,银行需要负责,如果银行担心自己的工作人员夹带私货,就需要明确告知客户注意事项,只要客户进了银行的门,银行就有义务告知所有风险,否则视为认可员工的行为! 我不知道法律工作者平时都是怎么进行案件的核定,我觉得这最起码的逻辑要搞清楚!不能把个体行为的界限放大来规避集体应有的责任!
判决不仅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这个案件来看,农民马玉芹一方也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部分损失。但谁的过错大有争议,银行居然没能防止自已员工在自已的场所行骗,这对信用度和安全度较高且强势的一方来说,是不可思议的严重过错,应该比一个无知农妇负更大责任!
当事人是农民,如何判断其具备所谓的银行流程常识??!!请告诉我银行谁负责告诉客户操作流程的??一个银行部门经理在银行办公地点进行操作居然不被视为银行行为,简直就是荒谬!不要说经理,就是一个普通员工在企业的工作上班地点场所的所进行的业务行为就是代表了企业行为!法院在银行与客户的诉讼判决都是偏向银行的。首先你没阐明事件性质,银行员工的行为是什么性质?诈骗还是工作失误?
诈骗,不用争议,员工百分百责任,银行连带疏于管理责任,甚至有理由怀疑银行是共犯,不能主观上认为银行不在乎这点钱就消除嫌疑!银行员工工作失误,这更没跑了,储户追究银行责任,银行追究员工责任!再来说你觉得储户过错,对银行过于信任,对银行员工过于信任!这跟前面主观上消除银行诈骗嫌疑不是矛盾了吗?一方面我们信任银行,银行不会诈骗!一方面又不能太信任银行,太信任银行员工!到底该怎么做?银行不是由众多员工组成的?信任银行不能信任银行员工?
本人认为法院判决有失公正,在责任认定上偏向银行一方有失公允,让储户承担损失有失信用,是一件处理非常不妥的事情。储户资金到银行进行理财,未经允许擅自作主改变理财品种,改变了储户的意愿,以此造成的损失完全是银行责任,银行应全部承担赔偿。如果说银行是为了储户的利益进行改变,那是经不起推敲琢磨的,也决不能以冠免堂皇的理由推卸责任。
拿钱去银行买理财 ,如果赔了这无话可说自己承担损失!关键是买理财的钱被银行员工挪用了!员工是银行的,不管是不是他私自挪用都是你银行的责任!如果银行承担不了责任那以后请在银行大厅弄一个公告栏注明银行员工操作属于个人行为银行不承担任何后果!银行人员在银行大厅里,不代表银行,那谁能代表银行? 符不符合银行规程,客户怎么会知道,难道不是银行人员知道吗? 最后索要凭据,银行人员答复有密码器但没有凭据,这就是银行的回复,所以,银行要承担全部责任,最起码百分之九十责任。
其一金融业是特种行业,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颁发执照,其二特种行业必须要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规章制度、监管责任,其三金融业人员是经过考核录用,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工作人员,其四金融业对其工作人员赋有监督管理责任及行为约束,其五上述几项保障了国家金融业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 银行也是法人单位,出现违法乱纪人和事,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出现问题总是百姓受伤害多啊?这样处理银行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银行还会照样甩锅,这样发展下去你认为可以吗?
肯定是银行全责,1.办理业务地点在银行 2.负责办理的人员是银行工作人员 ,3.员工犯罪,单位“银行”赔付,银行再追责其员工,4,买理财是有风险,但这个是假的,属于犯罪,单位里的犯罪按第3点执行。最后问下,我借给朋友10万,他说买房,我借了,结果他拿钱去赌博,而且被抓,我起诉法院,法院是不是该判我有过错,“我不借他钱,他还不会被抓的”,判他只需还我4万。她办理理财是在银行客户经理的介绍下办理的,个人作为普通储户没有能力识别理财产品是否合法。
更何况,他是在银行内部办理的,而不是随便一个路边摊,这本身就有一种强烈的暗示,该理财产品是银行推出的正规合法的理财产品。现在,你说该产品不是正规的,就要求客户个人承担损失,完全是在推卸责任。
其他网友观点我认为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应该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储户拿着350万元去银行是要存款还是要购买理财产品;第二、储户是被银行工作人员劝说后买的理财产品还是主动买的理财产品;第三、储户的所有行为是否都是在银行内完成的;第四、银行工作人员是否给储户开具了加盖了银行印章的相应手续。
如果上述问题银行都无法回避,那银行还扯啥犊子啊!一句话~赔钱,而且是全额赔,包括利息损失。
储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非其它。如果是在银行以外,我相信即使是银行员工多么巧舌如簧,也不会有人相信。银行员工的行为代表着银行!如果是员工行为有不妥,也只能说银行的管理不到位,责任必然在银行。而银行员工在银行内的相应行为,不是代表银行,还能代表谁呢?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其他网友观点在看到这个案例时,多数人会觉得储户不应该承担60%的责任,全部责任都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说实话,我最初也是这样的想法。那么,储户到底应不应该承担60%的责任呢。要想弄清这点,我们首先要对是的过程有个大概的了解。
1、2014年4月15日,马某在工行建平支行购买的300万元国债到期,他在该行大厅询问客户经理张璐有没有存款利息高一点的。张璐给他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并称月息6厘、有分红、月结息、本金随时可取。
2、马某认为合适同意办理,并在柜台办了网上银行及电子密码器。因马某的手机非智能,张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网上银行,并帮马某修改了网上银行密码。二人连续三天以每次20万的额度将马某的300万转入了张璐母亲的账户。
3、2014年7月1日,马某告知张璐自己还有50万要买理财,二人在张璐车上用张璐的手机登录网银,将20万转入张璐母亲账户,分两次将30万转入另一人刘某银行卡中。此后,张璐陆续用自己的银行卡向马某的银行卡转入27万元利息。马某用银行卡转账后向张璐索要手续,张璐称与密码器是捆绑的,马某便放弃索要。
4、张璐用诈骗所得购买了网上的“伦敦金”,结果被诈骗一空。2017年,张璐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5、法院认为马某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其行为客观上起到帮助张璐实施犯罪活动,认定马某存在过错。同时,张璐是工行建平支行员工,该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力,也存在过错。综合各方因素,酌定马某承担60%责任,工行建平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6、从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马某给自己造成资金损失的初始原因是谋求高利息,贪财。而且,自己对理财产品还并不是真正了解。在一抹黑的情况下,便轻易做出了投资决定,这确实是其疏忽大意的地方。
7、同时,马某对银行客服经理张璐也过于轻信,甚至在张璐将钱款转入其母亲的账户时,马某都没有提高警惕、产生疑虑。而且,将50万中的30万转入另一个人的账户,马某都没有提出质疑。包括没有坚持向张璐索要转账凭证,在这些关键环节中,马某确实存在疏于防范的过错。尽管在自己不了解理财产品的情况下,需要依靠银行客服经理,但马某也应该在安全方面有自己的一些基本思考和判断。所以,马某确实需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责任。
8、毫无疑问,在这个案例中,主要的过错方还是在银行。客户去银行无论是存钱还是买理财产品,银行都有义务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老百姓之所以愿意将自己的钱交给银行保管,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银行工作人员不应该对客户存有欺诈的想法和行为,出现了张璐这样的员工,便是银行的失职,银行应该为此承担主要的责任。
9、虽然该案例中的双方都有责任,但无论是银行员工没有职业操守,还是银行监管失职,主要责任在银行,马某只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银行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结束语: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了个醒,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谨慎,不能完全轻信他人的说辞,更不能像马某一样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透露给别人。同时,银行也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完善客户资金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大家觉得该如何划分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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