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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明知养廉银不能“养廉”为何还要推出?

网友提问:

雍正明知养廉银不能“养廉”为何还要推出?

优质回答:

才华横溢、极重务实的雍正对于当时国内形势自然是心知肚明,登基后,他便开始着手解决康熙帝留下的钱粮亏空、陋规横行等吏治腐败问题。r

在继位后元旦谕地方官员的文告中,他批评地方对百姓剥削太过严重,很有一番劝诫之意:“今钱粮火耗,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朘削何堪?

同时,他也认识到,官吏的不廉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薪俸过低,入不敷出,另外,火耗征收的不规范性,也是引起官吏贪心和加重百姓负担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雍正决心进行改革,以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减轻百姓负担。

雍正元年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上奏说:地方上的公事开销,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应,不如令州县官在原有耗羡银内节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库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

正看过奏折后,对他进行了肯定和表扬,并同意他予以实行。从这份奏折中我们可以看到,它要求从耗羡银中节省两成交给库房,这久已经有了一定的耗羡归公的意义,另外雍正对它进行了肯定,说明他对于“耗羡归公”也是认同的。

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岷鉴于本省亏空现象严重、耗羡问题突出,向皇帝奏称:“请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著亏空,余分给各官养廉。”雍正二年六月乙酉,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奏赞同诺岷的观点,并称“州县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以凭大吏酌量分给,均得养廉。且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费,即可支应,而免分派州县,借端科索。”雍正随即下令由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詹事科道依法对其予以讨论,并说讨论时不得有不公正之心,如果不能一次讨论出结果,那么就讨论两次、三次,可见雍正是非常重视的。然而,高成龄、诺岷耗羡归公的建议损害了很多官吏的利益,因此受到了许多官吏的反对。内阁经过讨论后,最终得出了“禁提解火耗”的主张,认为“州县可取火耗与民间,上司不能提火耗于州县”,这个主张与高成龄、诺岷等人的建议完全相反,于是,高成龄又上书辩证内阁“以为火耗非提解不可,无所利于提解,仍以体恤州县,明定为永久之公廉,及补一时之亏空,一举而数善备”由此揭开了对耗羡用于养廉的讨论。内阁得知后,正商议如何对高成龄的上书进行反驳时,雍正表明了他的观点,认为内阁“所议见识浅小,与朕意未和”,并说“历来火耗皆州县经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司,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至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认为地方之所以巧设名目横征肆敛,根本原因在于各上级官员没有掌握财政权,不得不依赖于地方的馈送,而地方又以此为借口,进行贪污,并得到各上级官员的庇护,必然造成吏治更加腐败,百姓负担更重。于是雍正得出了“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的主张,如此一来,便可以使得“州县皆知重耗无益于己,孰肯额外加征?”,对于反腐大有好处。于是雍正下令高成龄、诺岷先于山西一省试行,如果可行,便推广于天下。

养廉银制度在山西试行之时,来自各方的反对使山西巡抚诺崛压力很大。吏部右侍郎沈近思说:“今日则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也以不便于民,表示反对。山西太原知府金拱也不同意上司诺崛、高成龄的主张,当雍正问他是否有私心时,他说:“臣非为地方官游说也,从来财在上不如财在下,州县为亲民之官,宁使留其有余,让他们知道廉耻才好。”山西御史刘灿上疏也反对诺岷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雍正把刘灿调为刑部郎中,将其弟刘煌、刘随的举人革掉。以此来表示他对养廉银制度推行的决心。

在雍正的大力支持下,这一政策在各省陆续实施,并于雍正五年成为定制。雍正采纳诺岷的建议,以各地征收火耗的实际数额为基数,把征收火耗由非法变为合法,明确r

稳定征收额度,规定各地应当提解的耗羡数额,再把这一款项全部分配给各级地方官作为养廉银。具体的做法是,州县征收的耗羡全部上缴给各省司库,再由各省长官根据官员级别、各地事务繁简程度订立分数,并将订立的方案报中央(中央一般不会干涉地方所定方案),从司库中提取部分分发给各官作为“养廉银”,以解决官员办公经费、个人生活费用不足的问题。养廉银的发放,根据官职大小和地区现状,因此各地标准不同,根据《清全典事例》记载,各级官员的养廉银为:“总督:1.3万-2万两;巡抚:1万-1.5万两;布政使:5000-9000两;按察使:3000-8444两;道员:1500-6000两;知府:800-4000两;知州:500-2000两;知县:400-2000两”和上文所列的各官员薪俸比起来,养廉银数量达到薪俸的几十甚至上百倍了。

养廉银制度的完善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为使耗羡的征收和分配更加合理,雍正曾多次组织官员进行讨论。十三年,雍正令户部查明各省公费和养廉银开支的情况。勒令各省自该省议定公费与养廉数目之年起,将额征公费、完欠杂支、余额等按年归款,并将各官养廉起止月日、应得分数,扣除空缺后逐一彻底清查,嗣后“按年分晰造册,随同奏销钱粮各册咨送户部核销”。至此,一套相对完善的养廉银制度基本确立。

乾隆年间,又对养廉银制度做到进一步地完善,建立了恩俸制度,即规定京宫无论大小,一律加倍给俸;另从各省、各关闲款下每年凑拨京官津贴二十六万两,由户部分给四五品京堂官以及翰詹科道、宗仁府、内阁、六部的办事官员。对于武官,乾隆规定从以前靠克扣兵丁名粮为进项改为照文官例在耗羡下支取。还规定,从各省存留的耗羡中拨出适当数额,发给佐杂官吏,以资养廉。

雍正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在清王朝初期确实起到了整顿吏治、肃清朝纲的作用,同时也为乾隆盛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r

首先,耗羡归公后耗羡率普遍降低,人民负担减轻。对于耗羡及耗羡率,雍正要求只许减少,不许增加:“倘地方官员,于应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访闻,重治其罪”。

雍正在位时,由于他的亲历亲为,养廉银制度还可以顺利实施。但是雍正并没有将该制度列为长期制度,只是将其作为当时弥补亏空、整顿吏治的权宜之计。比如,雍正提到“提解火耗,原一时权宜之计;将来亏空清楚,府库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自渐轻以至于尽革,此联之深愿。”雍正明白火耗的危害,只是想国库充盈之后,火耗渐渐裁革,并且对于以后火耗裁革的办法仅仅希望是靠官吏的“自好”,因而没有考虑到设立一个监督机构去监管该制度,这对日后养廉银制度的失败埋下了伏笔。r

养廉银制度的不严密,使得它的实施随着最高统治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r

雍正死后,乾隆继位。乾隆前中期文治武功,开拓疆土,统一中国,功不可没。但到后期,他日渐骄奢,变得挥霍无度。为了满足他的挥霍需要,他确立了一项“议罪银”制度,即罚养廉银,规定官员如犯渎职、违例、徇庇、侵贪、奏事等“过误”,可认缴巨额银两,以赎买平安。清代官俸本来就少,那些犯事的官员养廉银被罚之后,自然想方设法捞钱弥补自身的亏空,这样一来就导致了贪污之风四起,百姓受到的剥削更加严重。因此议罪银制度不仅破坏了养廉银制度,更对吏治的败坏、官僚的贪婪,起了加速作用。乾隆时期出现被称为“中国第一贪官”和珅,便是其吏治腐败的一个很好例子。

隆之后,养廉银制度越发称为统治者们的随意工具,逐渐丧失了其养廉的意义。由于吏治松弛,贪污情况不断发生,造成国库空虚,很多开支只好由养廉银中“摊派”了。比如,嘉庆十九年四月,白莲教造反,直隶省镇压这场起义花销了九十多万两军费,皇帝认为白莲教造反地区的各级官员没有尽到他们防范于未然的职责,要求他们分摊费用,即“在现任归款”。不管官员有无牵涉,都要均摊该笔军费,无论有罪无罪,都要受罚。道光以后,连年用兵,国库空虚,物贵银贱,清廷财政日窘。于是文武官所得,均折减支发。官吏俸禄一扣再减,所以不足以为生,这就促使晚清官吏贪污贿赂,法外敛财,政风日下,不可收拾,养廉银制度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全面破产。r

养廉银制度的推行,究其初衷,本是为遏制官场腐败,澄清吏治。最初它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最终却免不了失败的命运,引人深思。

其他网友观点

我们首先要默认一个前提:中国古代的官员,贪污是普遍现象。

分析贪污的原因,除了缺乏必要的监督以外,还有一种可能性是:官员的待遇不高。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月入3万,在健身房里捡了一个100块的耳机,大概率上他就上交了;但如果他月入2800,可能就把耳机装兜里带走了。

养廉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推出的——我们不能保证所有人都是好人,但我们要尽量给想当好人的人们,提供条件。

清朝文职官员的待遇是根据《大明会典》制作而成的。之所以顺治皇帝要使用大明会典作为发工资的依据,很大程度就是因为:全面。是的,刚入关的满清如果不继承明朝的制度,诺大的中国他们就玩不转。

但是,大明会典规定的工资太低了。低到什么程度呢?全国闻名的清官海瑞,在母亲过寿的时候买了2斤肉,居然成了大新闻,上报了皇帝。

因此,清朝采取的办法是:发放各种补贴,以弥补官员工资的不足。往往补贴会高于工资俸禄的好多倍。

随着三藩之乱等战争,官员的补贴大幅度减少。因此,为了维系原有的生活水平,官员们就开始考虑“火耗银”的主意。也就是官府收1块钱的税,要收几毛钱打造银子的消耗。至于具体收几毛钱,就看官员的良心了。

在这个背景下,雍正只好采取两套办法:

第一,一两银子最多征收2钱银子的火耗。

第二,发放养廉银。相当于被固定化的官员津贴。

这样一来,大家把事情放在明面上说,官员们就不要瞎贪污了吧!

当然,制度虽然奇葩,我们也能从中看到雍正的不得已。只不过杜绝贪污问题直到今天都没解决,雍正的做法留给今天人们的,当然是“高薪养廉”是一个绝对错误的做法,一点也不足采取了。

其他网友观点

雍正当然知道养廉银并不能像其名相一样,一旦实施,便能达到高薪养廉的效果,他推出养廉银只不过是耗羡归公政策中的一部分效果,贪污腐败中饱私囊这个问题伴随着历史中的每一个朝代,仅凭单一手段当然无法彻底解决。这项制度更像是帝王制定的一种规则,把其中的灰色利益链的末端征收部分,由无序税收,改为有序征收,变相认可了火耗的存在,但收取方式、数额方面要循规蹈矩。

税银熔炼火耗的前尘往事

所谓火耗,就是官府在税收过程中,征收上来的散碎银两,经过再次熔炼,铸成标准银锭,而在熔炼过程中银两的重量会有一定损耗。

比如:某省征收税银一万零伍拾两,铸成官银后为一万两,而应缴税额是在册的,据实缴纳户部不答应,而那五十两银子官员们是不会自掏腰包补齐的,所以这部分损耗会按地方制定的比例摊派给交税一方,比如应缴税银一千两,加上火耗就是一千零五两,这个数字只是打个比方,那么有良心的官员不多,不会按真实损耗计算,一般都会多加一些,随意性比较强,所以各地方不尽相同。

以明万历朝为例,张居正施行一条鞭法,虽然折银本身也并没有解决贪腐和问题,但是朝廷和百姓都是有实惠可落的,为什么要讲这点,这就是税政改革的作用多样化,而不仅限肃清贪腐。

各地官府不用再操持仓库一通折腾,仓库占地、房屋需要钱,即便不需要钱,这些资源原本也可以创收或移作他用。

人工方面,尤其在富庶地区,人工消耗更为可怕,人来车往,不曾停歇,这也是挑费。

费用中最可怕的是运费,以往实物征收的时候,实物本身价值远比运费低很多,还不如就地扔掉,以节省国家资源。

减小了贪污群体。赋役征课不再经由里长、粮长这些雁过拔毛的角色,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贪污群体无形中消弭了一部分,且现银征收方式相对透明。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折银让税收透明化,但官员们还要活命,所以就在铸银损耗上动手脚,比如正常的损耗为千五,有些地方就是超出10-20倍的损耗中饱私囊,病根就从此落下。

雍正帝施行养廉银的目的

火耗贪腐,加重民赋的问题,早在顺治时期就已知晓,到康熙年间也无从解决,尤其末期火耗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但也束手无策,即便下过禁令,州县拒不执行或阳奉阴违,尤其是偏远穷苦州县,不执行的原因彼此心照不宣,你断了基层干部的生活、办公费用,亏空的钱你康熙给么?给我的话我自然不胡乱摊派。康熙也只能暂时默认,整齐的打了个结以后,把包袱甩了个雍正帝。

雍正帝首先确定一点,无论如果改制,都不能以牺牲统治末端地方政府为代价,要以地方上不亏空或者少亏空,各衙门能够正常运行,中央政令得以在地方上施行为基础。因为所谓的火耗贪腐涉及的却并不只是贪腐行为:

兵饷、马乾、米折等都属于国家财政支出,但还有很多“悬空”费用是国家不曾负担的,简单的说包括军事工程的修建,军事营房的修建修葺,驿站的传输和接待费用,公共大食堂费用包括一干底层公务员的工作餐等等,非国家级工程的修桥补路,抚恤军属、接济赤贫等等。

再加上吏编工资,师爷,跑腿打杂小厮包括县官大老爷全家是否能吃饱饭等等,如上所有,国家统统都是不管的。

所以雍正帝绝不会一锤打死,灭了大清的行政根基,打击贪污只是种说法而已,从最初,雍正帝就知道耗羡归公解决不了贪腐问题,他要做的是有效管理。

有效管理之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百姓减负、澄清吏治、弥补亏空、财政监管。

康熙帝看到的问题不仅仅是火耗涉及的贪腐行为

康熙帝先给各地方官员一个台阶下,说是,虽然火耗这种费用本就不该存在,但我也知道各地方公用支出短缺,官员赤贫的情况下,不得不这么做。

但是这吃相太难看了些,各州县收了火耗,行贿给上司,上司行贿给上司的上司,直至京师六部,有了这个借口,各州县就会愈发明目张胆、不知收敛,因为一连串的上司都拿了好处呀,所以各州县再有其他贪腐行为,上司也会徇私舞弊采取隐忍态度,拿人手短嘛。

通俗些说,就是上司们拿了好处,哪怕下属作奸犯科,上司也得护着,与其这样,那还不如把权限收到各督抚手中,这钱自上而下的调拨给州县,否则贪腐徇私行为将令官场污浊不堪。

康熙帝对火耗问题的远景期望:火耗就是不该存在,将来各地方机构亏空悉数填补,各府库充盈,各大小衙门官员皆知自律自爱以后,火耗还是要逐渐减少,直至尽数革除的,各省能照此执行的就执行,不能执行的我也不勉强。

养廉银的作用

一、解决官员收入过低继而“被迫”贪腐的问题。

二、各衙门办公经费不再悬空,既要用,国家又不管,地方就只能从灰色收入中抽取。

三、国家所不承担,但又有必要的其他人员费用,比如幕僚、杂役等。

众官员吃喝用度够了,从此不贪污了?古人不是傻子,当时朝堂上的皇帝和所有官员更加都是人老成精的东西,谁都明白,那不可能。那么为何称为养廉银:

因为明清时期工资确实极低,廉洁如海瑞,要不是家里有地可以收租的话,全家活活饿死,当时的京官都能穷到上吊身死的地步。清朝的俸银貌似不比明朝高多少,实际上还是有很大提高的,至少能给呀,而且是不打折扣的给。

贪腐人员分两种:

①贪心不足。

②迫于无奈。

贪心不足的官员,如何养廉都无法把他拉回正途,但是穷的要死的一批官员还是要归为可挽救对象的,至少朝廷不能逼着他贪腐吧,所以要适当的提升官员收入,清朝一样有清流,一样有只要够吃饭便不再贪腐的人。

再清贫,再偏远的地区官员怎么办?火耗如前,正税减免。留给地方官员更多的银子。

这项制度慢慢被各省采用,到了雍正十二年效果明显而普遍,比如耗羡归公的发起者,山西巡抚诺岷,当年的养廉银是31700两白银,一般情况,大致来说:

总督:15000-30000

巡抚:10000-15000

道台:2000-6000

州县:400-2000

通过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实施,人民的负担得以减轻,还以山西为例,火耗由最高的4成,变为2成,百姓的额外税银支出减少了一半。如:当年正税10000两,加火耗14000两,耗羡归公一段时间后,变为12000两。

火耗银子共知共查共明,有效的减少的贪污,至于“吏治稍得澄清”中的“稍得”一词,不是意外失落,而是意料之中。

耗羡归公当年,山东、山西、直隶等地就一次性补齐了公费亏空,并且还有盈余。清廷对财政的监管得以加强。

如上好处,都是在实施前,雍正帝就抱以期望的,而不仅仅是什么高薪养廉,看最后的效果也基本达到了雍正的期望,遗憾不过火耗银子并没有如愿消失,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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