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保全人和抵押债权人谁优先受偿?
优质回答:如题。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不因抵押权人是抵押人(债务人)亲属而无效。如果抵押行为本身合法且已正式登记,则抵押权人享有该抵押物的别除权。亦是说,无论其他人何时查封抵押物,已合法设定的抵押权人对该抵押物变现处置后的全部资金(剔除过户及变现费用)有第一权,清偿抵押权人债权后剩余资金才能交给查封的首封人清偿,如有剩余则交给其他轮候查封人。
所以,保全查封人如果是首封人,可独立调查该抵押权登记的真实性,是否涉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互相勾结,虚构债权债务办理抵押以逃废其他合法债务。如是,则可向登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要求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若此,则保全查封人足够获得该抵押物变现处置的第一权益。
当然,如果保全查封人不是首封人,则没有任何必要去折腾了,就算官司获胜,等前面的查封人清偿结束,也没什么资金可收。
其他网友观点我以为一般情况之下,抵押权人优先。因为被法院诉讼保全的财产,是不允许作抵押物的。所以肯定债务人的抵押行为在前。法院的保全应只对抵押物价值大于抵押权人的债权的部分有效。但是夲题介绍的是债务人(抵押人)是儿子,父亲是抵押权人,那么这里面的关系就比较复杂了,有无逃避债务情况是法院需要审查的重点,如确有逃避债务情况,可能涉及原抵押关系无效,估计鉴于此,法院对抵押物采取了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