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债务由男方偿还,现在男方因拒绝偿还而被信用社起诉,这种情况会影响到女方吗?
优质回答:你好,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要看这个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借的,或者一方是借款人另一方作为保证人签字,或者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
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其次,夫妻离婚时,可以对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作出约定,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离婚时,如果约定由一方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这个约定在夫妻内部之间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如果这笔债务本身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然,在夫妻离婚协议中无需承担责任的一方,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
最后,如果这个债务本身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男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以后,当然不会影响到女方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如果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的借贷,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签字确认,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未对外负债一方不认可的,即使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也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以后,自然也不会牵连到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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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从法律角度该问题实质上就是,夫妻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
一、首先应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甄别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时间标准。
共同债务的发生时间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用途标准。
产生债务的行为是否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性活动。
3、共同合意标准。
夫妻是否对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二、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内部约定债权人是否知情。
1、债权人对该约定是否知情。
首先判断债权人在夫妻作出该约定时,对该约定是否知情,如知情则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2、是否知情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权人是否知情或默许事后往往很难证明,这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就至关重要。目前法律上将债权人是否知情夫妻间关于共同财产债务的约定分配给了夫妻方,也就是夫妻方有义务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之间关于共同债务的分割约定。
举证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如不能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他网友观点该问题的实质为离婚时夫妻关于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债务进行了约定,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
所以题主得先核查一下这个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于题主说的并不明确,因此请题主按照下面的司法解释对号入座,自我核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上述规定,如果说女方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或为涉案债务提供担保,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说女方未签字,只是男方以自己名义向信用社借款签字,但是借款用途是为了家庭生活需要,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说男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信用社借款,且借款用途并不是为了家庭需要,若信用社要追究女方责任,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信用社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该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分担的,仅在双方内部之间有效,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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