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例(恩阳一员工受工伤赔8.5万,公司不服起诉,结果法院判赔12万……)
近日
最高法院发布《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入选
据了解,此案为市民李某某
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施工员时受工伤
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李某某
所属房产开发公司赔偿8.5万余元
但房产开发公司不服转而向法院起诉
结果法院判决赔偿12万余元
NO.1
案情
员工受工伤劳动仲裁赔8.5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2014年8月25日,李某某到巴中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开发公司)任施工员。2014年12月24日,李某某在施工时,被落下的岩石砸伤左脚。2015年4月7日,经司法鉴定,李某某本次损伤构成9级伤残。
随后,李某某向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认定仲裁,2015年10月15日,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李某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2015年11月11日,巴中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李某某本次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李某某为10级伤残。
2016年8月,李某某向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要求房产开发公司按月工资6000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作出裁决:房产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伤残补助金2148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688元、停薪留职期间工资1687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住院期间自付医疗费5630元、鉴定费和检查费490元,共计85947元。
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恩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房产开发公司不承担李某某的各项赔偿金及补助金。
NO.2
焦点
是否可以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恩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应按照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计算,还是按6000元每月计算,换句话说,在用人单位提起诉讼而劳动者并未起诉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增加工伤保险待遇金额。
据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变更包括增加或者减少。
李某某在申请仲裁时,虽然声称在房产开发公司任施工员时月工资为6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认为,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应按照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计算。
房产开发公司因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李某某作为劳动者,诉称领取了4个月工资,领取工资时进行了签字,该签字表由房产开发公司掌握管理,并提供了证人证言。房产开发公司虽提供了《公司职工工资计算发放明细表》,但无李某某的工资发放明细清单,亦未提供李某某领取劳动报酬的收据。因此,法庭认为应当由房产开发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推定李某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
NO.3
判决
公司赔偿员工12万余元
恩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房产开发公司未缴纳李某某工伤保险费,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及工伤认定亦无异议,于2017年1月作出民事判决:(一)解除房产开发公司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二)李某某因工伤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687.5元、停薪留职期间工资30000元、护理费8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住院期间自付医疗费5630元、鉴定费和检查费490元,共计120567.5元,由房产开发公司支付。
房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NO.4
意义
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恩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可介绍,因无直接证据证实李某某的工资明细,恩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时认为应按年平均工资计算。但由于李某某在申请仲裁、工伤认定,均提出其工资6000元每月,并且提供了证人证言,结合恩阳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恩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的月工资6000元。由此,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用人单位对仲裁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劳动者却未提起诉讼,按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巴中市2013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825元计算标准,还是按实际查明的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据了解,审判委员会研究本案时,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李某某未提起诉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应按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年平均工资标准36825元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房产开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失效,应按实际查明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对数额计算不当,可以予以变更,包括减少和增加。
恩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保护弱势群体,彰显司法公正,按第二种意见处理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张可介绍,此案的判决意义对于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有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同时,用人单位起诉反而得到比履行仲裁裁决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司法追求实质公平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