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则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新闻刷了屏。
大家纷纷表示,有如离婚冷静,还不如来一个“结婚冷静期”。
别说,还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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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据说最浪漫的,是爱尔兰。
爱尔兰不允许离婚,所以结婚时,男女双方可以协商婚姻关系的期限,从1年到100年不等。
办理结婚登记的费用,也因婚期的长短而不同。
如果婚期为1年,需要2000英镑(折合人民币2万多);
如果婚期为100年,则仅仅只需要0.5英镑(折合人民币5块)。
婚期越长,登记费用越低,最高收费是最低收费的整整4000倍!
婚期为1年的新人,得到的是厚如百科全书般的两大本“结婚证书”;
而婚期为100年的新人,得到的结婚证书只是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市首席法官的祝福:
“祝你们白头到老。”
婚姻到期后,如果还想在一起,可以续约延期;
如果不想在一起,就自动中止。
这个听上去又温情又理性的制度,感动了无数人,一时间传遍全网。
但是,
很遗憾,这是假的……
爱尔兰过去确实不让离婚,因为它是一个信奉天主教的国度,离婚违背了天主教教义,所以一直被禁止。
(其实古代中国也不让离婚,所谓的离婚,不过是丈夫单方面休妻而已。)
但这个禁令,现在已经不存在了。
1997年2月,爱尔兰已经通过了离婚合法的议案,将离婚和再婚合法化。
至于1-100年的期限,爱尔兰的婚姻登记政府网站并没有发布相关内容。
而费用,网站上也写得很清楚,算下来不到250欧,且没有年限区别,一视同仁。
数据来自爱尔兰政府网站Irish Health Services,知乎网友翻译
2
不过,爱尔兰的婚姻制度里,确实有一条比较别致,那就是从2007年起实行的一条新规定:
结婚双方必须在结婚前履行3个月的通告期。
节选自爱尔兰政府网站
也就是说,在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通告申请的3个月之后,才能正式领取结婚证。
这个通告费用还不便宜,200欧,占了所有费用的重头(结婚证只要10欧)。
而且,不可退还。
这段3个月的通告期,是法律强制规定必须执行的条款,其实也类似我们想提倡的“结婚冷静期”。
3个月,可以用来筹备婚礼,也可以用来「思考结婚本身」。
跟这个人真的关系到了吗?
· 我真的做好结婚的准备了吗?
· 我们了解对方的底线吗?
· 我们谈好生儿育女的事情了吗?
· 我们想好吵架要怎么和解了吗?
· 我们了解结婚的责任和义务了吗?
当然,这个漫长的冷静期,可能也跟爱尔兰严格的离婚制度有关。
虽然爱尔兰现在允许离婚,但非!常!麻!烦!
离婚不仅需要夫妻两人合法分居达到4年以上,还必须由律师办理。
而且,律师费很贵,很贵……
所以,在爱尔兰,谨慎结婚不仅省心,还可以为将来省钱。
3
同样的结婚冷静期,还见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在澳大利亚,新人填完结婚意向书后,至少需要等待「1个月零1天」的冷静期结束后,才可以举行婚礼。
如果在填完的18个月内还没有举行婚礼,那么,此前的结婚意向书便作废。
中途若是有任何变动,也可以随时通知婚姻注册官来作废。
而在加拿大的一些地区,结婚前需要购买一张「90天」有效的许可证(也就是“准结证”)。如果这90天内没有完成婚礼程序,结婚申请也就作废了。
美国的各州各地区,几乎都有不同时间的冷静期。具体日期长短,各州有不同的规定。
比如佛罗里达州,要在领取“准结证”「3天」后,才能举行婚礼。
加利福利亚州则要求在提交结婚申请后10天内去相关机构「预约」宣誓仪式。只有仪式结束以后,才能拿到正式的结婚证。
而可以像中国一样,当天办理当天领证的,似乎只有赌城拉斯维加斯。
4
当然,还有一种更另类也更彻底的结婚冷静方式,那就是「同居协议」。
许多国家,尤其发达国家的人们,谈恋爱可以,同居也ok,但对于结婚却有很大的心理障碍。
“要结婚啊,容我再冷静冷静……”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于是,同居协议应运而生。
众所周知,在中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其他一些国家,「同居」被视为婚姻的一种准备或补充形式,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瑞典,同居者,尤其是有孩子以后,几乎享有与婚姻同等的待遇。非婚生子与婚生子的身份认定,也没有差别。
法国则更有意思,起初只是为了方便同性恋人而制定的「民事伴侣结合法」(PACS),最后却在异性恋人群中广受欢迎。
而海峡对面的英国,因为同样的方案只适用于同性恋者,一些异性恋人们感到很不公平,纷纷走进法庭,希望同样享有 “伴侣法” 的权益。
我们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也流行一种「事实婚」,类似同居协议。之前介绍过的日剧《逃避虽可耻却有用》中,男女主就采用了事实婚的形式。
有人肯定奇怪,既然没有太大差别,那为什么不直接结婚呢?
我们知道,结婚,是男女双方「感情」的认证,也是男女双方「财产」的重新整合。
而纵观各种离婚大战,除了感情破裂,最重要的也无非两样——财产权、抚养权。
同居协议与婚姻关系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感情和财产。
就财产而言,同居关系中,个人财产更加泾渭分明,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无需婚前各种财产公证,也自然很少分开时争财产的麻烦事。
法国「民事伴侣结合法」部分条款
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为原则,公同公有制为例外”
扶养义务:“双方非如婚姻中需互负抚养义务,伴侣间仅需负担最低程度之相互生活照顾义务即可”
如果觉得自己在同居关系中财产上吃了亏,协商或者随时解除协议都可以。
孩子抚养权也是一半一半,父母双方轮流带,不存在争夺抚养权的问题。
而就感情而言,同居关系显然更为松散和自由,只要两人中有一人不想继续下去,就可以结束这段关系,而无需像婚姻那样,必须两人都同意。
法国「民事伴侣结合法」部分条款
正因为更加便利和松散,「同居」这种形式在北欧地区广受欢迎。据瑞典的官方统计,同居者在瑞典的比例,至少占到1/3的人数。
而日本“事实婚”的被接纳,也是因为其婚姻制度本身的一些不足。
比如日本民法第750条规定:已婚夫妇只能使用一个姓。
也就是说,大部分女性,在婚后需要改成夫姓。
这给女性造成诸多不便,不仅居住证、驾驶证、银行账户、保险公司账户等名字通通要改,如果离了婚,有的可能需要再改回来。
最重要的是,这种名字的变更,还给许多女性造成了身份上的困扰,因为不同场合会被叫做不同的名字。
但如果采用“事实婚”,就可以在不入籍、不改名的情况下,照样享受到一些针对夫妻的优惠政策。
同样,离婚也更容易。
当然,同居并不是每个社会都适合,或者可以顺利推行下去,正如有人评价:
“同居,这是一种成年人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强大的社会体制下支撑着的女权主义和爱情生活品质要求,才是同居久盛不衰的本质。”
5
无论是结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还是人们更愿意相信的期限婚姻,以及很受欢迎的同居制度,
归根结底,大家都希望可以在婚姻和自由中找到一种平衡。
这种平衡既可以保障安全,又可以满足浪漫。
而在我们日常的视野范围之外,应该也还有更多不同寻常的婚姻习俗和制度。
有人认为,现有的婚姻制度,未来可能会消亡。
无论消亡与否,我们知道,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制度肯定不会一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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