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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填写,怎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该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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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表,该怎么填?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在张家港市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到张家港市港城大厦附楼一楼工伤服务大厅领取两份《工伤认定申请表》。

对于领到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该如何填写呢?

以下为本律师根据有关部门的参考指引所作的一份填表指南以及填表说明,供各位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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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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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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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用黑色水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首页申请人名称处加盖公章。

3、“伤害部位”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4、“首次诊断时间”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附病历);“诊断机构”栏,填写就诊过的医院或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结论”栏,填医院诊断结论。

5、“职业病名称”栏,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栏,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6、“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7、“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意见”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填情况是否真实,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8、“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病历、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等,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请使用A4纸张,并另带原件供核验)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派工单、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工作地至居住地上下班路线图(导航地图标注好)、居住地点证明(如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村社区证明、居住证等),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伤残职工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伤残职工申请认定不能提供派遣协议的,应在“受伤害经过”中说明派遣情形。

9)申请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工伤认定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函及代理人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10)未按规定参保或职工个人申请的,提交近期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用人单位注册地在省外的,提交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职工入职以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11)其他情况,请提交能够证明相关情况的材料。

2、工伤认定申请表怎么填写:怎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怎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十个要点: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无涂改。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否则追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怎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十个要点: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无涂改。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否则追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怎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常见工商认定误区

误区一:违法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张某根据单位的私车公用政策购买自备小轿车一辆,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驾车。某日上班途中,张某因闯红灯,对方来车违规变道,双方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半责。单位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解读:违法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而且对工伤的除外性规定也明确限定为:"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相比较原规定,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情形,并将"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区分机动车与否,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认定为工伤。上述案例中的张某虽然自身也有过错,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了半责,但最终仍然属于工伤。

另外,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如果工伤是由于员工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责任,这种观点也是不妥的,实际上,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工伤事故即使是员工有过错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范造成,只要不是员工因自杀、自残、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定排外情形,一般员工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其就当然享有工伤待遇。

误区二:如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则劳动者因无法举证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刘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2009年8月,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肋骨全部断裂。5个月后,刘某治愈出院,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而公司认为刘某受伤已经超过一个月,再无义务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刘某自行申报后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不但否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并且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做出了刘某受伤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

解读:本案例中建筑公司拒绝承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实行举证倒置责任原则,即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而当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时,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推定劳动者受伤属于因工受到的伤害。

误区三: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费用

案例:某咨询公司正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工伤保险。李某在工作中因滑到骨折,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明确告诉他,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所有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报销,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解读: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主体进行了较大改变,如原规定的工伤员工住院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工伤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工伤员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需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承担变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但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期间的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所以,即使该公司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也不能代表该公司无需再为员工的工伤承担任何责任,仍有部分费用必须由公司承担。公司如欲进一步减轻自身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雇主责任险,补充除工伤保险外的企业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误区四.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均可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1】肖某在某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9年11月10日,肖某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与肖某发生口角并向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2】2009年4月13日晚上7时,某超市促销员郑某与一男子在超市内谈话,后来两人就开始争吵,随后男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郑某,造成起肺部大出血。经查该男子为郑某离异的丈夫因金钱纠纷伤人。

解读:上述两案例中,肖某可以认定为工伤,而郑某则不能,二者同样是在工作场所被打伤,结果却迥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肖某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派发奖金被打致伤,而郑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因此前者可以认定为工伤,而后者不能,相关医疗费等只能相依据民事侵权责任向其前夫索赔。

误区五.员工非正常路线上下班并已获交通损害全额赔偿后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郭某平时都是乘坐公司班车上下班。某日因送孩子上学未能赶上班车,便乘公共汽车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而公司认为,郭某上班不是班车行驶路线,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不能认定工伤;即使认定工伤,由于郭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无须再给郭某工伤赔偿。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的限制,此处的上下班途中笔者建议作有利于劳动者角度的理解,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班为目的的途中。本案中郭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误区六.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工伤员工均不能二者同时享受?

解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限制性规定,各地的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目前上海的司法口径为有限兼得原则,即除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抵扣计算外,其他赔偿项目如一次性支付项目,专属项目等均采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忠告及对策

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工伤案例。企业如果不了解法律条文的细枝末节,甚至误解法律条款的规定,就很可能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既影响企业形象,又破坏劳资关系的和谐,增大了企业的劳资冲突和纠纷风险。

企业虽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对于工伤事故易发的单位或行业,应该如何有效地降低工伤事故带来的风险呢?

笔者建议

(一)对高风险工作岗位的员工,企业可以为这些人投保,当发生事故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二)对于事故责任频发的企业,建议参加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以企业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由企业自己作为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险种。企业可通过参加这种商业保险,较好地的实现工伤保险责任的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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