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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离职申请书和离职通知书有啥区别?可以撤回吗?2、离职告知书和离职申请书的区别:自己申请离职可以要求补偿1、离职申请书和离职通知书有啥区别?可以撤回吗?
日常生活里,常常有HR和劳动者将离职申请书和离职通知书混淆在一起。导致劳动者辞职也辞不明白,影响辞职进程不说,还有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两个都要写还是只写一个就行?什么时候写?今天咱就来分析一下,它们究竟有什么不同。
离职申请书
离职申请书是劳动者将自己想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向用人单位提出报告或申请,以期用人单位作出批准答复的书面形式。
此申请书往往包括两层意思。一是表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二是单纯的辞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并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离职申请书中常包括“特此申请”、“望批准”、“请领导批准”、“申请辞职”、“特此报告”等包含请求色彩的文字。对于该类离职申请书,用人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
如不批准,双方就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就不能走,还要在原职务、原岗位继续工作。
递交离职申请书后能反悔吗?
员工在向企业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后反悔的,至少应考虑以下两点进行有效撤回:
一、在公司对其离职申请确认之前向公司发送离职撤回申请书;
二、应采用书面形式发送撤回申请,包括但不限于邮寄、邮件、传真、微信、QQ等,并按相应的证据留存方法保留撤回及送达证据。
员工撤回离职申请的目的是可能是基于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还可能是基于想争取经济利益,如果员工主动离职,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因此HR收到员工的离职申请书,应该及时批复。
离职通知书
离职通知书是劳动者将自己想辞职的想法通知用人单位,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的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审核离职通知书,用人单位需注意哪几点?
审核离职通知书,HR一定要注意这3点:
一是员工签名不能打印,要手写;
二是签名要当面签名,以免出现代签名的情况;
三是离职原因,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让劳动者写离职原因,如果什么都没有写,会存在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离职通知书上的离职原因,HR一定要注意,不能以“个人原因”笼统带过。一定要写明因为个人什么原因,以防别有用心的人反手一个诉讼。比如劳动者把个人原因延伸为“因为企业不交社保,个人无法接受”这种个人原因,起诉企业,申请违法解除赔偿,企业是需要承担违法解除责任的。
二者的区别
离职申请系请求权:
在离职申请的情况下,在期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实际上是劳动者在行使请求权,请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
注意: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如前文所述,仅仅是单纯的辞去职务(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用人单位同意的话,则履行一下相关的程序即可,不同意的话那就继续担任该职务。
离职通知系形成权: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则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30日,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是否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存续。因为解除权系形成权,一方作出即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期满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则辞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至于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仅影响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
关于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解除时间的权利转接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支付其实际工作日的工资即可。30天是给用人单位另行想办法调岗、招人填补该劳动者的岗位空缺,假如用人单位认为不需要,则可以随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通知中,提出工作到某日,那么会存在以下情形:
某日若在30天内,则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工作到某日,这是留给劳动者的时间,且符合法律规定;假如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工资应当支付到某日,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单位。某日若在30天之外,则超过30天的无效,用人单位在30天已满即可明确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30天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办理解除手续,则双方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面对突如其来的离职通知书
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第一,从用工管理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后立即与劳动者进行交流,了解劳动者离职的原因。对于重要岗位员工的辞职,应当制定挽留方案,积极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
第二,面对执意辞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做好离职交接手续。法律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申请离职,反过来这30日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进行离职安排的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利用这段时间完成工作交接,收回属于用人单位的资料、重新招聘岗位人员等。
现实中,某些劳动者会在通知辞职满30日后便不再回单位上班的情形,到时再要求劳动者做离职交接将会变得十分困难,用人单位也将因此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第三,辞职通知满30日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办理离职手续的内容包括清算工资、转移社保、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逾期办理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将存在赔偿的法律风险。
2、离职告知书和离职申请书的区别:自己申请离职可以要求补偿
自己申请离职可以要求补偿
自己离职不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主要有以下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己申请离职可以要求补偿
正常情况下主动申请离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这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
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其主动辞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对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都有耳闻,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如下:
赔偿金是指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适用,标准为根据实际工作年限,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的性质是补助费用,不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照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会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的,国家之所以规定了此项条例也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权益。
自己申请离职可以要求补偿
员工自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主动辞职的情况,用人单位是不用赔偿经济补偿金的。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员工自动离职,会让用人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例如该员工正在从事的工作突然中断,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交接等等。同时,如未能及时采取固定证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措施,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承担着用工风险,发生员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实践中曾有个别员工在自动离职后,提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百口莫辩,支付赔偿金的案例。
员工自动离职后企业该怎么办?有哪些法律法规有对自动离职的约束?这些都是不少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下面就员工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疑问,给用人单位一些建议。
处理自动离职的法律依据
1、相关依据
目前,解决自动离职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等。
2、专门规定
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1983年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发布)、《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3年发布)《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动部1994年发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5年发布)等法规中,都有专门针对自动离职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规定中,《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而其他规定,是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规定都已不再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解决自动离职问题。
自动离职的员工需要对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1、法律规定
结合《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企业可以做什么
首先,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并且劳动者有违约行为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协议追求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自动离职前,仍在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企业不能无故扣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可以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工作后支付,但未规定工资也可以在办理完毕交接后才支付。
给企业的建议
1、做好入职时的准备工作
员工入职时,应该员工联系地址方式或者联系人,并说明公司的相关文件,邮寄至联系地址或其他联系人,即视为送达员工本人。这样员工离职时,可以联系到员工,也可以将企业的决定等文件及时传达给员工。
尽可能的明确招聘、培训等用人单位的费用支出,便于计算员工造成损失的数额。
2、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用人单位可以按员工入职时确定的联系地址或者联系人,向员工送达《告知书》,告知员工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3、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企业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制定规章制度,将自动离职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做到在处理员工自动离职时有据可依。
在生活中,我们寻找各式各样的工作,如果这个工作对于薪水不满意,就会考虑换一份工作,关于劳动关系,我国有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要离职,再没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的,所以员工突然离职,没有侵害利益,是不用赔偿的。
用人单位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是因为单位的行为有侵害到员工的个人法益,如果单位单方面的解除合同,并且合同中的期限还没有到期,那么这种情况下,单位就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还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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