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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护理费2、护理费和营养费赔偿标准:法律营养费赔偿标准1、护理费
芍巷
2022年7月6日 阴转雨转阴
01 复盘
自然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劳动者遭受工伤后,都可能会产生护理费的损失。但是二者的计算依据是不同的。
对非工伤而言,护理费的确定需要考虑三个因素: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收入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工伤而言,护理费的确定则需要考虑自理能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02 行业资讯
最高院发布第32批指导性案例
03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04 音乐
The Way I Still Love You by Reynard Sliva
2、护理费和营养费赔偿标准:法律营养费赔偿标准
法律营养费赔偿标准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1、所谓“伤残情况” 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
必要的营养费要不要证明
如果对方当年因伤害你的身体,而你自己买了营养品,导致你损失了营养费,而你能证明你的确花了营养费,那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如果对方有义务抚养你,,而当年却年没有,你能证明当年你们没有在一起,没有接受他的任何资助,你可以要求赔偿~!
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减少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
因此,在医学上来说,营养费的支出,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程度,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
医院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医患双方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营养证明或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
如何质证与采信?这些问题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难以应对。而若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
其实,能够拥有充足的营养支持肯定是能让受害者加速的恢复的。更能够提高受害者的身体素质。
法律营养费赔偿标准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1、所谓“伤残情况” 按照文义解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2、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
必要的营养费要不要证明
如果对方当年因伤害你的身体,而你自己买了营养品,导致你损失了营养费,而你能证明你的确花了营养费,那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如果对方有义务抚养你,,而当年却年没有,你能证明当年你们没有在一起,没有接受他的任何资助,你可以要求赔偿~!
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减少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
因此,在医学上来说,营养费的支出,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程度,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医院出具营养证明与处方是否在其职权或服务范围之内?
医院出具的意见是否伴随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医患双方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营养证明或处方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什么性质的证据,如何证明其证据的"三性"。
如何质证与采信?这些问题对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都是一个未知数,让审判人员难以应对。而若医院以无法律依据或医院规定拒绝出具意见,法官又以什么作为"参照"
其实,能够拥有充足的营养支持肯定是能让受害者加速的恢复的。更能够提高受害者的身体素质。
法律营养费赔偿标准
一、营养费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
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二、营养费赔偿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在交通事故中伤势在轻伤以上的受害者才有提出营养费索赔的资格,而营养费赔偿标准中,营养费支付的营养品应由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不得一昧追求价格而不考虑对伤势恢复是否有利,若是医疗机构没有营养意见则认为不需要辅助营养品,也就没有营养费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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