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妻妾的发展过程是怎样的?
优质回答:呃,这个题目太大了。
简单些说。
上古婚姻状态
最初,原始人群信奉小家庭制度。就是混居一起,没有任何伦理观念,也就没有婚姻制度存在。后来,原始人群开始婚嫁,与其他小家庭的原始人群交换婚姻,就是一群男子与对应家庭的一群女子构成婚姻。
母系氏族社会开始,女子因经济地位强过男子而占据主动,婚姻也以女子为主,比如摩梭人的走婚。男子居住母亲部落,家庭也是女子为主,男子白天干活,晚上去其他部落的女子家庭走婚,孩子依旧是依附母亲而居住下去。
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伴随农业与金属的出现,父亲血脉占据主体,以父系关系结为小宗族也就正式开始娶妻。剩余物资出现,私有制逐步形成,部落首领利用权力与武力占有财富,也开始占有更多女性,比如男子有权同娶妻子的姐妹,这是媵的由来。所谓尧嫁女于舜,就是妻之以皇,媵之以英。
嫡庶的出现
私有制建立后,奴隶主拥有大量的人口,女奴、战俘女性、政敌女眷均被奴隶主实际占有,这是妾的三个主要来源。
由于正式婚姻是两大家族的利益结合,所以嫡妻及嫡子的权力得到普遍保护,嫡庶制度开始形成。春秋诸侯会盟专门规定:勿以妾为妻。就是说,妾永远是妾,哪怕男人无妻妻死妻无子,妾也不能成为妻。到明代,法律才默许,但不鼓励男子在无妻的情况下扶妾婢为妻。
比如,唐代规定,男子娶自己妾婢为正妻要判18月徒刑,及废黜非法婚姻。
同样,正妻如果有罪,则要么杀死,要么休弃(和离等),绝不能降妻为妾。比如清代规定,男子以妻为妾,杖90,限令改正。
一夫一妻多媵妾的制度
大体自周朝开始,贵族(庶民有妻就很不错了,无钱纳妾养活)婚姻制度是:一妻及规定数目的妾,与能够养活的婢伎。
比如,明代亲王,额妾十人。年老无子才能再奏选一次。郡王、世子减半。
对于非皇族成员的纳妾,东汉蔡邕就专门解释说道:
1、功成受封,得备八妾。就是具备极大的功劳之后,国家允许纳妾八人。
2、卿大夫一妻二妾。具备正式官员身份可以有两妾。下图很明显,左边年长是妻,右边两个是年轻的妾:
3、士一妻一妾。拥有士的身份,国家允许纳妾一人。如明清秀才举人能纳妾一:
4、匹夫匹妇。庶民禁止纳妾。哪怕富甲天下没有官员士身份也不能纳妾。元代,国家才允许庶民年满40无子,纳妾一。
对非法纳妾,超额纳妾,处分是:笞纳妾人与妾的法定监护人各40,遣妾归宗,没收彩礼嫁妆(如果有),罚款若干。
到清末民国,中央政权控制力下降才出现能养活多少就纳妾多少的局面,如四川袍哥军阀范绍增纳妾四十人。
别以为非法纳妾能够隐瞒,县令都有足够的权力让非法纳妾者倾家荡产。
妾及类妾的分类
妾,需要正式的立妾文书。在官媒婆处登记户籍,成为正式家庭成员。
媵,正妻的陪嫁女。南北朝之前,媵女就是正妻庶姐妹,庶堂姐妹,庶侄女,庶堂侄女甚至寒支嫡女。她们是男子的法定妾,也是地位最高的妾。比如权臣霍光,信奉一生结婚一次,正妻无子死亡,霍光从媵女中选拔庶长子之母显为继妻。
婢(通房丫头),东晋开始,世家用庶女进行下行联姻以巩固家族基础,所以南北朝时期娣媵制绝迹,陪嫁女改年轻女奴。这些陪嫁丫头可成为通房丫头但不是必须。婢也可是父母长辈给的。
伎,贵族家庭养活很多女乐,包括歌女,舞女,乐女等。被主人占有就是侍妾,用来招呼朋友客人则是家妓。
关于离婚的规定坦率地说,妾婢伎没有离婚规定,因为她们本人就是男主人的私人财产,主人主母在理论上可以将她们自由处置,出售、交换、杀害、驱逐、赠送,遣返,都是合法的。
关于妻的离婚,过去主要分为五个办法。
1、休书
这是男子依据七出条款进行,而且属于单方面强制离婚。当然,休妻是重大问题,一般情况下不敢走到这一步。
2、和离
因为休书涉及隐私,所以协议离婚就是相互妥协的遮丑办法。
3、义绝
如果夫妻双方,双方家庭主要成员之间,发生重大刑事杀害、杀伤,或者诈骗等,夫妻必须义绝,这是法律强制规定。当绝不绝,地方官有权强制介入进行判决。
4、呈诉
如果发生夫背妻逃亡三年,吞噬嫁妆,翁叔欺奸等,法律允许妇女提出离婚诉讼。
5、其他
比如出家。正式当和尚道士,则代表夫妻实质离婚。
其他网友观点对于这方面的知识并不全面,因为在自己从来也没有这方面有什么打算。只记得小时候学历史,对于先秦那个殉葬制度,很触目惊心,心中咒骂这残酷的制度。后来历史知道多一点,认识有变化。原来大老婆是不殉葬的,育有子女的老婆是不殉的。只有年轻的没有子女的老婆才殉,而且谁来殉由大老婆说了算。搞了半天,这是一个妻妾斗争,大老婆干掉小三小四的结果。这么一看,觉得这个制度似乎也有些价值,对于警戒那些乱搞的人,还有是有点意义的呀。
其他网友观点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