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有人说明律“四十无子而纳妾”形同虚设?
优质回答:说真的,很多人认为过去人只要有钱养活就能纳妾,这显然是错误的。
一、纳妾的限制条件
纳妾,不是随便可以纳的。也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纳妾的。事实上,明代法律明确规定——亲王额妾十人,世子四人。年老无子方可再奏选一次。
同样,有官员身份者,可纳妾二人。有士身份者,可纳妾一人。
标准的一妻一妾:
最后则是针对庶民的——年满四十无子,庶民可纳妾一人。关于这条,是元代才被国家政权允许的,之前——庶民禁止纳妾。
对于违规纳妾,不合条件纳妾,超纳妾,几乎都是一样的处罚:笞纳妾人与妾的法定监护人各四十,遣妾归宗,没收彩礼,罚款若干——可不要轻视地方官的能力,县令都有足够多的办法令非法纳妾人付出惨痛教训。
笞杖:
也就只清末民国时期,中央控制力降低,才会出现随便纳妾的现象。如常凯申就有原配毛氏守祖坟,纳妾姚氏,娶二房陈氏:
二、何为妾?
说了半天,什么是妾?
有人要说了,妾不就是小老婆,姨娘吗?
这话,对,也不对。
说对,是因为妾确实是小老婆。
说不对,是因为过去的妾——正规意义上的妾是有限制的。
简单说,妾需要在国家政权的户籍管理者官媒婆处登记,记录在纳妾人户籍上。所以正规的妾,不仅有限制数量,还要有官方认可,是家庭正式成员。
显然,超额纳妾者,不会也不敢登记。
1941年纳妾文书:
三、形同虚设的原因
历代法律都在努力限制女子成为妾。因为婚龄女子不仅是社会财富,也是稳定社会避免动乱的重要资源——假定太多女子成为妾,必定造成大量下层男子无妻,社会动乱必然爆发。所以诸位男同胞要注意:一夫一妻制其实是保护我等p民的,否则大多数女人宁愿做妾也不会同意嫁给我等。
然而,这些法律条文又令富裕人家不满,所以很多变通方式被创造出来。
媵——陪嫁女。诸侯一娶九女:
姬——外购侍妾;
婢——通房丫头;
伎——家庭舞乐;
这些女子实际是妾,却又与妾不同,她们大多数是奴隶,少数是契约仆。一般在20多岁后被主人遣出嫁给奴隶,是延迟而非退出了婚姻市场,所以历代法律给予默认。
而大多数广义上的妾,是没有文书的,只是挂着婢女名份的卖身者,根本谈不上妾也享受不到妾的微博待遇,更没有任何保障。随时都可能被驱逐、卖出,甚至交换。
结论:
明白了吗?
富裕人家根本不需冒着违法风险私纳妾,人家自有法律后门。也只穷困人家才被限制——自己都养不活,哪还有钱纳妾?
其他网友观点规定是S的,人是活的,没考虑到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的规定,自然形同虚设,古装剧里经常出现这样的情景,就是有点地位或者稍微有点钱,甚至有些不太富裕的人,都能够随便纳妾,然而事实上,古代想要纳妾可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虽然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但是并非所有人都被允许纳妾,同时,也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纳妾,对于纳妾,历朝历代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制约束,甚至在元代之前,庶民并没有资格纳妾,这只是少数人享有的专项权利。
汉朝规定“功成受封,得备八妾”,“卿大夫二妾”,“庶人一夫一妇”,也就是说在汉朝时期,只有立功之后得到封赏的人,才能被允许纳妾,数量在八个以内,寻常的卿大夫只能纳两个,至于普通的百姓不准纳妾。
这样类似的情况一直延续到了元朝,直到元代,纳妾限制才有所放松,开始允许庶民纳妾,但也有相关的限制,就是只有在四十岁依旧没有孩子的情况下,才能纳妾。而明朝建立以后,继承了元朝的诸多规制,其中就包括了男子四十无子方可纳妾这一条,虽然允许,但是纳妾的人数也被限制在1人,不能超员,如有违反者,笞四十。
妾,从辛从女,本意指的是有罪的女子,代指女仆,所谓娶妻纳妾,差别就是娶妻需要三书六礼明媒正娶,而妾类似于物品,只要“纳”,也就是花钱即可。
古代的妾虽然名义上是一个家庭男主人的女人,地位好像高于奴婢,但实际上妾相对于正室来说,依旧只是奴婢,绝对禁止以下犯上,宠妾灭妻在历代都属于重罪,轻者杖责,重者流配千里,在明清之前,即便是正妻S了,那么男主人也会另娶妻子,不准将妾室扶正,所以那些妾室恃宠生娇欺负正妻的现象,只能存在于电视剧里。
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妾,说的就是小老婆,这句话也没什么毛病。虽然妾不如妻身份高贵,但是由于法律对于纳妾制度的约束,即便是“买”,纳妾也需要在官媒那里进行登记,妾室也需要登记在纳妾人的户籍之上,这也是官府为了管理进行的方式。
在古代,出于增加人口的目的,所以历朝历代都对纳妾进行了严格控制,因为如果放开,那么就很容易造成富贵者三妻四妾,穷困者找不到媳妇,真正是达则妻妾成群,穷则独善其身。如此一来,不仅不利于人口的增长与整体财富的增加,而且很容易引起各种问题与动乱,限制纳妾也是一个王朝为了维持稳定与发展的必要手段。
只不过上头这么规定,下头还是有自己的办法。
朝廷规定的是纳妾必须严格遵守条件限制,但若是找的女子没有妾的名分不就可以了吗?于是,古代类似于妾但却又并非正式的妾的各种山寨版的“妾”,就出现了。
先秦时期,有类似于妾室的“媵”,也就是正妻的陪嫁,通常都是正妻的姐妹与其他族中女眷;之后,又出现了“姬”与“伎”,是以乐舞为生的女子,被主人家买来;再者就是通房,她们其实就是奴婢,只不过是能侍奉家主的奴婢。
这些并不算正式妾的妾室,虽然都无法进行登记,也没有正式的妾室身份,但是她们终究是家主的私属财产,也是女子,真的用于繁衍子嗣的话,也并不触犯官府定下的规矩,因为官府只说四十无子方可纳妾,没说不准购买奴仆,不准购买歌舞伎人啊,这就是钻空子。
如此一来,富者与显贵者,依旧能够用其他各种名义拥有大量非正式的妾,由于这些妾并不算正规的妾,只不过是契约仆,她们的地位还不如本就低下的正规妾室,如同私人物品一般,能够用于变卖、送人,甚至私自处置,就算将这种非正式的妾给打S,也并不算什么大罪。
虽然现实之中,的确有“宁做农人妻,不做富家妾”的,但也有“宁愿坐在宝马车里苦,不在自行车上笑”的,所以富贵者依旧坐拥大量的婚龄女子,明朝中后期,“男子四十无子方可纳妾”这样的规矩,在实际上也就被废除,根本已经没什么实际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