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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芽儿
检爱同行
近年来,校园欺凌在社会新闻中屡见不鲜,从言语辱骂到财物勒索甚至肢体暴力,种种情形让人胆战心惊。校园本应是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场所,而非以强凌弱的地方。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常识,能让少年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下面,让我们跟着检察官一起,了解一下有关财物欺凌的基本法律知识吧!
【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三人经事先预谋,先后七次在学校周边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拿硬要学生财物,每次强拿硬要的财物在1元至57元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行为除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外,还具有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寻求精神刺激、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从客观方面来看,三人七次向其他未成年人实施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周边的社会秩序,属于“情节严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在校园周边或者校内,成年人欺负未成年人、高年级学生欺负低年级学生的“强拿硬要”“强制勒索”案件时有发生,有关财物欺凌的行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看待:
抢夺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在校园内外发生的财物欺凌案件中,抢夺是常见形式之一。在涉校园欺凌的抢夺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辨别能力、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出现因欺凌者使用暴力抢夺财物、被欺凌者毫无防备被拽倒摔伤的情形。在该类情形中,因欺凌者并非针对被欺凌者的人身故意使用暴力,而是在对物使用暴力过程中导致被欺凌者受伤,故不适用转化型抢劫行为认定,而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强拿硬要”的罪与非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角度作出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取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则从寻衅滋事罪定罪的角度对入罪行为作出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自我保护小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