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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哺乳期多久,怀孕初期症状有哪些(各地产假都能休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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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产假都能休几天?最新汇总一览表来了

产假、生育假、育儿假……

现在生娃到底能休几天假?

近日,全国多地

宣布修改计划生育条例

延长生育假期

加码“生育福利”

宝爸宝妈的“法定假期”有多长?

来看图↓↓↓

女性哺乳期多久,怀孕初期症状有哪些(各地产假都能休几天)

4个知识点 带你了解什么是产假

什么是产假?

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由《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和生育假有什么区别?

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还规定了当地的生育假。生育假一般来说应当与产假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但不能将产假和生育假完全混淆在一起,两者的享受和使用条件有一定区别。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由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规定的。

产假遇上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一般不顺延,产假已包含法定节假日。但个别城市,如上海规定婚假、生育假、陪产假遇上春节可顺延3天,产假同样无法顺延。

休产假后当年是否还有年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产假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所有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因此,生育的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这些生育保障更安心!

多地增加育儿假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全国多地在延长产假的同时,增加了育儿假。

北京、上海规定,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重庆规定,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1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6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另外,海南、广东、陕西、云南、内蒙古、广西、山东、湖南8地拟增设育儿假。至此,云南共有158天育儿假,30天护理假,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国家卫健委等十五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1-2025年)》。计划要求,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合理安排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相信随着各地生育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

配套措施的相继跟进

爸爸妈妈们可以更加安心地

享受自己的特殊“假期”

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 云南网

2、女性哺乳期多久:怀孕,产期,哺乳期时间共多久

怀孕,产期,哺乳期时间共多久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北京大学劳动法专家叶静漪副教授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员工无过错,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 女工三期指的是女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怀孕,产期,哺乳期时间共多久

职场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权利

孕育生命、抚育后代期间,

往往也是女性最幸福的一段时光。

然而对于职场女职工来说,

随时被解雇的风险

却往往在这段时间如影随形。

司法实践中,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

往往无法正常提供劳动,

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不公平对待:

轻者调岗降职、扣发工资,重者甚至直接辞退。

职场女性在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的权利

你一定

要知道!

为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律法规赋予了她们相应的法律权利。小编特别请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来给大家具体阐述一下“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法定权益。

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李女士是蓝天公司的前台,2016年4月怀孕,怀孕期间李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后李女士发现自其怀孕以来每月工资均比之前少百余元,查询工资条后发现单位将其每月产检当天计为病假,工资亦按照病假工资发放。李女士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却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如此规定的,公司也一直按照此标准执行。后李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蓝天公司将李女士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按照病假支付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向陈女士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释法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本案中李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蓝天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其工资

毛女士2016年3月18日开始休产假,用人单位白云公司将社保经办单位核算的生育津贴向其支付作为产假工资,该数额远低于毛女士的月工资标准。后毛女士了解到社保经办单位是按照白云公司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核算其生育津贴。毛女士向公司财务部门要求公司按照其正常工资标准补发差额,被拒绝。后毛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白云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白云公司为毛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向毛某发放生育津贴,但白云公司向毛女士发放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工资标准,应向毛女士补发差额。

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北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不完全等同于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该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女职工,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本案中,白云公司向王女士转发了生育津贴,但低于其本人的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应由白云公司补足。

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女职工提前结束产假

张女士2016年8月21日生产。产假期间,收到了用人单位大地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来的电子邮件:目前你生产已满三个月,根据公司规定,您的产假已经结束,请于11月21日正常上班,否则将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张女士跟单位沟通阐述其法定产假期间应为128天,公司不予认可。2016年11月21日,张女士未按照大地公司要求上班。11月26日,大地公司通知张女士自动离职。张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大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按照法律规定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享有128天产假,大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克扣员工产假。大地公司于2016年11月26日通知张女士按自动离职处理,彼时张女士产假尚未结束,故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释法

享受产假是产期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016年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本案中,大地公司以公司相关规定为依据扣减张女士的产假,缺乏法律依据。大地公司以此为由,在张女士产假期间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怀孕,产期,哺乳期时间共多久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北京大学劳动法专家叶静漪副教授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员工无过错,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 女工三期指的是女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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