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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情况算合同诈骗(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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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2、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情况算合同诈骗

1、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裁判要旨

1.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合同”就意味着仅是一个道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

2.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本案中,被告人贺某1虚构建厂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冯某1钱款,虽形成收据及入股协议,但并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也未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另,使被害人王某1、冯某1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收据及协议本身,而是被告人贺某1宣称的虚构事实,故被告人贺某1的该部分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贺某1以投资经营废旧电瓶回收企业入股为名,与被害人王某1、冯某1签订入股协议,骗取其100万元。

1、2017年7月25日至8月11日,被告人贺某1以为被害人崔某1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崔某120万元,在崔某1报案前贺某1的亲属归还其2万元。

2、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贺某1以购买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工业园区土地需送礼为名,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魏广记人民币30万元。

3、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贺某1以帮助张某1要土地征收补偿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罪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微信截图、企业档案资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银行交易流水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1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三起,侵犯财产共计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贺某1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提出指控事实均为民事纠纷,贺某1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魏广记在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大六家子村的马场建设“电瓶冶炼厂”,至2017年8月,贺某1未能按约办理该厂的环保及相关手续。贺某1遂提出由其购买场地重新建厂,魏广记表示同意。至2018年1月间,魏广记一直催促贺某1购买场地事宜。期间贺某1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工业园区通辽市兴合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门口看到法院张贴的拍卖公告,遂告知魏广记其购买通辽市兴合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将于春节前完成过户。其后以购买场地需送礼为由骗取魏广记30万元。期间就上述“购买场地建厂”事项,贺某1向被害人王某1、冯某1等人谎称:其已和工业园区、银行等达成协议,只要交足550万元竞买保证金,就可以取得通辽市兴合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后于2018年3月16日,贺某1找到被害人王某1等人就上述事项称其已有几百万元,骗取王某1、冯某1各50万元,共计100万元。案发前贺某1分别向王某1、冯某1转帐31.2万元、31.1万元,共计62.3万元,其余用于消费支出。

二、被告人贺某1以为被害人崔某1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名,于2017年7月25日至8月11日间共骗取崔某120万元。在崔某1报案前贺某1的亲属归还其2万元。

三、张某1托李某1帮忙找人办理征地补偿款事项,经李某1联系贺某1,贺某1称能办。2019年1月23日,李某1、张某1一同来到贺某1处,张某1与贺某1相商,由贺某1办理上述补偿款事项,张某1先行给付贺某120万元,张某1如约给付钱款,贺某1未能办理上述事项。

另查明,贺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19)内0502刑初1547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贺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31年9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贺某1退赔王某118.8万元、冯某118.9万元、崔某118万元、魏广记30万元、张某120万元。

被告人贺某1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内05刑终1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贺某1犯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上诉人贺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105.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贺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为:

一、上诉人收取魏广记的30万元“送礼钱”,实际用于为其购买进口汗血马支出22万元、购买草饲料支出4万元、偿还车贷6万余元、买酒垫付3万余元;

二、上诉人未诱导冯某1、王某1入股;

三、为崔某1出具的出售凭证是真实的;

四、上诉人向李某1借款20万元,与张某1无关。

故请求依法改判无罪。

经查,上诉人贺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地建厂及送礼、帮助安排工作、帮助办理征地补偿款事项等事实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向其交付钱款,在案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原审依据上诉人贺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评析

该案例涉及如何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但二者如何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难点。

一是合同是否仅限于“书面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除特别规定之外,对于形式是没有要求的,即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协议。换言之,如果在订立、履行口头协议时,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然也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

二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

首先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从从罪名归类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刑法分则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将诈骗罪规定在第五章中,这一体例的安排体现出立法者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评价指标在侧重点上不同。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罪,尽管犯罪客体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但罪责评价更侧重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而诈骗罪的客体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罪责评价紧紧围绕行为对公民财产权利侵害的主客观程度。既然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活动。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在强调不能客观归罪的同时,更强调不能主观归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经济活动,“合同”就意味着仅是一个道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

四是“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合同”在诈骗过程中应当起到实质作用,并非存在合同形式即认定为成立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是因为“合同”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在行骗过程中没有“利用合同”或者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后诈骗行为已经处于完成形态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只能认定为普通的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贺某1虚构建厂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冯某1钱款,虽形成收据及入股协议,但并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也未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另,使被害人王某1、冯某1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收据及协议本身,而是被告人贺某1宣称的虚构事实,故被告人贺某1的该部分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犯罪行为。

五是“合同”内容应当具备经济性、交易性。合同诈骗罪分离与诈骗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基础的变化,“合同”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便捷性、有效性等特点,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不可或缺之物,而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观念的深化,“合同”不再是市场经济领域的专属,在劳动、婚姻、收养、继承、遗赠等等领域,“合同”也大显身手,在这些场合,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能否成立合同诈骗罪呢?

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合同诈骗罪规制的是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他人财产,其中市场经济秩序其主要客体,诸如劳动合同、收养合同、继承合同等极具人身属性,不属于经济市场所调整的对象。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处理。

该案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虽已形成合同等文件,但仍被定性为诈骗犯罪行为而不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明确了二者之间的一个区别。对于今后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对推动司法解释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刑事法库

2、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情况算合同诈骗

什么情况算合同诈骗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暇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

什么情况算合同诈骗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暇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接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

什么情况算合同诈骗

一、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二、怎么正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罪

1、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2、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

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1)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

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3)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这就非常需要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的帮助。一旦被控合同诈骗罪,最好及时联系专业的刑辩律师,帮助你区分罪与非罪,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本文关键词:合同纠纷变成合同诈骗了,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合同诈骗很难立案,什么情况算合同诈骗罪,合同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快。这就是关于《什么是合同诈骗,什么情况算合同诈骗(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所有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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