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对于西红柿到底是蔬菜还是水果,都一直存在着疑问,甚至可能爆发过甜咸豆腐脑之类的争论。那么在美国西红柿到底算是蔬菜还是水果是如何下的定论呢?你觉得应该是植物学家下的定论,还是美食学家下的定论,都不对,在美国是法院给下的定论。故事是这样的:
19世纪末,美国的税法规定,进口蔬菜要交10%的税,进口水果则不用。1893年,约翰 克里斯等三位商人,把纽约税务官告上了法院。因为他们进口的西红柿被收税了,而他们认为西红柿是水果,要求政府退还税钱。
原告和被告各找了一大批植物学家来作证,由于西红柿的身份在学界也是有争议的,植物学家们吵来吵去也没有结果。最后还是法官脑洞大开,直接调研了民间对西红柿的吃法,发现美国人民还是习惯于在正餐的时候生食或者煮熟食用,而没有把它当做水果来使用。所以法官认为西红柿属于蔬菜,原告败诉,税钱照交。
不得不佩服美国法官的脑洞,这也是英美海洋法系的优点所在了,法官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还得考虑以前的判例以及社会现实。当然海洋法系也造成了很多特别荒唐的判决,以后有机会再和大家聊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