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常识摘抄 > 内容

如何评价王安石?

网友提问:

如何评价王安石?

优质回答:

王安石所主导的变法,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变法运动。由于历朝历代对变法的态度都会发生很大的变法,导致人们对变法的主持者王安石的评价就发生过多次变化。试举一例,北京大学著名的学者、宋史研究权威一辈子多次写王安石传,每次对王安石的评价都不一样。

王安石的变法,在富国强兵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变法的各项内容触动了官僚地主集团的既得利益,引起了他们的激烈反对。王安石的改革也有操之过急之处,一些新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对下层人民产生了危害,为反对派提供了口实。王安石性格上又过分固执自信,造成变法派阵营屡次分裂,使自己日益孤立。1076年(熙宁九年),王安石不得不第二次辞去宰相之职。此后,宋神宗为了缓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将抑制官僚地主的措施内容加以削弱,更多地重视增加赋役收入和加强军备的措施,试图改变对外被动挨打的弱势。

当时,王安石的反对派司马光这样评价他:“介甫文章节义过人处甚多,但性不晓事而喜遂非,致忠直疏远,谗佞幅辏,败坏百度,以至于此。”评价很低。

著名大儒朱熹这样评价王安石:“ 公(王安石)以文章节行高一世,而尤以道德经济为己任。被遇神宗,致位宰相,世方仰其有为,庶几复见二帝三王之盛。而公乃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引用凶邪,排摈忠直,躁迫强戾,使天下之人嚣然丧其乐生之心。卒之群邪肆虐,流毒四海,至于崇宁、宣和之际而祸乱极矣。”仍然评价不高。

另一位大儒陆九渊则说:“熙宁排公 (王安石)者, 大抵极抵訾之言,而不折之以至理,平者未一二,而激者居八九,上不足以取信于裕陵(神宗),下不足以解公之蔽,反以固其意而成其事。新法之罪,诸君子固分之矣。元祐大臣一切更张,岂无偏无党者哉?”说王安石本身有问题,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人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梁启超的评价:“宋太傅荆国王文公安石,其德量汪然如千顷之陂,其气节岳然若万仞之壁,其学术集九流之粹,其文章起八代之衰。其所设施之事功,适应于时代之要求而救其弊。其良法美意往往传诸今日莫之能废, 其见废者又大率皆有合于政治之原理、 至今东西诸国行之而有效者也。呜呼!…于三代以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评价高到了极点。这也很可以理解,因为梁启超本人就是主张变法的。

所以,如何评价王安石,其实背后反映的是自己本人对社会变革的看法。

其他网友观点

宋朝是一个文人辈出的朝代。王安石是唐宋八大家之一,他的文章在中国文学史上占据一席地位,影响很大。据说,王安石少年时不但热衷于读书,还喜欢关心社会政治,发表自己的一些政见。为官初期,大力发展水利事业,替农民谋利益。入京为官初,上万言书给英宗皇帝,详说治国方略。英宗虽然欣赏王安石,但守旧大臣势力强大,后王安石自动辞职。

英宗去世以后,神宗继位,召王安石入京任命他为宰相,治理国家一切。

于是,王安石开始了他的变法。王安石的新法主要是发展农业,并颁布了农田法、水利法、青苗法、均输法、保甲法、免役法等。新法颁布以后,受到守旧派的反对,王安石所用之人又被贪官污吏收买,大失民心。

守旧派指责王安石新法乱国,向神宗请罢新法。文学家三苏中的苏洵是守旧派的中坚力量,他作了一篇《辨奸论》的文章,称王安石为大奸慝(奸恶之人),神宗受到各方压力,新法难以推进,最后把新法停了。

王安石变法15年,现在来看,不是因为生产力跟上不,而是阶级矛盾尖锐导致变法的最终失败。后来我们也知道,宋朝国势不振,外族入侵,宋徽宗、钦宗被金人捉去,被元所灭。

王安石变法失败,但对后世影响很大。从个人来讲,王安石可以称得上历史上著名学者政治强人,思想缜密,其散文与诗词也卓然成家,是唐宋文章家中的翘楚之一。

其他网友观点

评价王安石自然绕不开”熙宁变法“。而王安石其人根据史料,首先是有干才,而且勇于实践。

虽然苏洵写《辨奸论》攻击他,但他讲究公私分明,并没对此放在心上。反而对苏洵之子苏轼很欣赏。虽然苏轼也非变法一派,但乌台诗案身陷囹圄时还是在野的王安石上书拉了他一把。

名臣韩琦说过:王介甫为翰林学士则有余,处辅弼之地则不可。

唐介也说:安石好学而泥古,故论议迂阔,若使为政,必多所变更。安石果用,天下必困扰。

王安石变法应该说是值得肯定,但很多时候往往在实际操作中陷入误区。王安石在这种情况下操之过急,甚至为了推动新法启用了一批有才无德之人。最后使有宋一代陷入党争直至灭亡。

这是公的一方面,论私德王安石也算私德不亏。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谢谢。

上一篇: 只有进士才能入翰林,举人出身的左宗棠,如何却进了翰林院?

下一篇: 索额图是康熙智擒鳌拜的关键人物,为何却被定为本朝第一罪人?



推荐阅读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 软文发布 | 粤ICP备2021106084号